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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易多多用户协议

【XYDD-202305-001】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一)“小易多多”平台(PC端网址:xiaoyiduoduo.com;移动端网址:m.xiaoyiduoduo.com;手机APP:小易多多)为“武汉睿才创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绑定的互联网平台。

(二)以下所称甲方包括“小易多多”平台(网址:xiaoyiduoduo.com)、武汉睿才创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用户:指通过甲方认证、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并在甲方网站注册成功,使用小易多多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为“乙方”)。

第二条 协议确认与接受

(一)乙方须完全接受并同意甲方的《小易多多用户协议》等相关协议和通知。因此,请乙方务必仔细阅读并确保完全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限制或免除责任的相应条款,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除非乙方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乙方无权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

(二)乙方注册成为甲方网站用户,即视为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自乙方注册成为用户之日起,该协议在甲乙双方间生效,双方均受该协议约束。

第三条 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用户选定的服务事项及服务期限,可为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有:

(一)人事事务代理服务,根据用户需求为用户服务地区社保、公积金,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二)健康体检服务,用户可自由选择选定体检套餐内所覆盖的城市及体检机构完成体检。

第四条 用户注册

(一)乙方承诺完全同意《小易多多用户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在甲方网站完成注册程序后,即可成为甲方网站用户,享受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乙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乙方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乙方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且甲方有权注销乙方的用户资格,并向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追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注册后,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成为甲方用户。甲方接受乙方成为用户后,乙方将获得专有的用户名和密码。乙方成为用户且获得享受服务资格后,可以享受甲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

(四)乙方在退出网站时的正确途径为:点击页面右上角“退出”按钮。

第五条 用户须知

(一)用户服务须知

1、社保、公积金服务

(1) 甲方向用户提供社保服务或社保、公积金服务,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方与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无任何劳动关系。乙方独立承担用工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如因甲方服务社保、公积金而承担乙方的用工风险及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2)为了甲方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服务,乙方应提供详尽、准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险基数、公积金基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服务地点),并保证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对所提交的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没有义务或责任核实乙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也没有义务或责任核实乙方或乙方与委托服务人员之间劳动关系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性。

(3)乙方新增人员需按甲方流程填写资料,如因乙方未仔细阅读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参保月份错误及其他情形,导致乙方断保,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服务操作只能在首次新增时申请服务:在甲方支持服务的参保城市内,若乙方需要服务,则需在新增的同时进行操作,且需从当前可参保月份往前连续服务。在乙方新增服务完成后,甲方不接受乙方的服务申请。

(5)若乙方在甲方截止时间前,未进行续保操作并缴费成功,甲方将给乙方做减员处理,若导致乙方断缴,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经社保局、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发现乙方提供的用户信息有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信息),甲方将默认以社保局、公积金中心确认的正确信息为乙方参保,由此产生的差额费用,由乙方承担。

2、体检服务

(1)乙方购买体检产品后,可在“小易多多”平台上选择城市、体检机构进行预约体检。在提交预约后,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预约日期体检的,应在预约体检日前2个工作日在“小易多多”取消预约,如果预约取消失败,须及时与小易多多在线客服联系处理。

(2)乙方需在体检套餐有效期内预约进行体检,如乙方未在所购买的套餐有效期内进行预约并体检,甲方将退回其套餐费用。如乙方另有体检需求,可在“小易多多”平台另行采购其他体检套餐。

(3)乙方在进行预约操作后,未依约到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经甲方核对后向乙方退还套餐费用。如乙方已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登记,无论是否体检完毕,均视为已享受体检服务,不做退费处理。

(4)甲方提供体检套餐所标价格仅为甲方自定价格,与当地体检机构实际价格无关。

(5)乙方应根据甲方或者体检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无任何审查义务,如因乙方提交的材料失实、违法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享受体检服务,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违法,甲方有权对此向有关机关进行披露,因违法材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参加体检后,体检机构给出的体检结果不代表任何甲方意见,甲方对体检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应及时更新用户信息以维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确保甲方与其联系畅通。如甲方通过乙方提交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导致乙方在使用甲方服务过程中产生任何损失或增加费用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了解并同意,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如有变更,应及时在甲方网站上更新,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

(三)乙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密码并定期修改,以确保账号安全,避免造成损失。因乙方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当对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操作承担法律责任。

(四)乙方知悉并同意:

1、如发现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乙方的用户名和密码,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服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进行处理;

2、乙方确保退出网站时,以正确的途径、步骤退出。甲方对因乙方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发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对乙方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甲方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有权在提供服务范围内使用乙方提供的用户信息。

第六条 用户注销

(一)乙方注册成为用户后,连续三个月未登录进行任何操作的(乙方已购买甲方社保服务或社保、公积金服务、体检服务的除外),甲方将视为乙方不再使用此账号,甲方将对乙方的用户资格进行注销。若乙方需要重新使用甲方的服务,则需重新申请用户资格。

(二)乙方同意,若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或乙方存在扰乱、破坏甲方网站或相关网站或利用甲方服务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户资格进行注销,同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的用户名被注销后,甲方无义务保留与乙方有关的相关数据。

第七条 联系方式

(一)甲方以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用户与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乙方至少应每隔15日登录甲方网站查看系统通知内容。乙方同意甲方以短信、电子邮件方式作为联系用户的主要途经,并承诺:同意甲方的有关通知只需公示、信息只需向用户发送短信或电子邮件即视为送达用户。

(二)甲方也可通过站内信/电话的方式与注册用户保持联络及沟通,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站内信/电话向乙方发送包括用户信息、服务信息等相关联络信息。

第八条 用户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服务条款,按照甲方的提示、流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操作,并按照参保地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体检机构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提示提供必要的、准确的材料。

(二)乙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破坏扰乱甲方网站以及其他相关网站,并尊重甲方及其它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三)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服务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等的行为。

(四)乙方应当保证至少每15日登录甲方网站的服务系统查阅甲方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和信息。

(五)由于部分地区的政策规定,社保缴交人员需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乙方需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残疾人保证金的相关费用。

(六)乙方根据所购买的服务遵守以下相应规范:

1、社保、公积金服务

(1)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服务费、其他费用(行政/政策性收费,如工本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甲方无为乙方垫款的义务,若乙方未足额支付上述服务费用,甲方将对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进行停保处理,由此造成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申报或申领工作以及其他社保或公积金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存在而产生的生育津贴、生育报销、工伤保险待遇、失业金等相关社保福利)的办理,不属于甲方服务范围,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在此告知:如乙方委托服务人员系处于医疗或生育报销期间的,乙方申请减员,需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申报工作全部完毕之后方可申请减员。否则,“医疗或生育报销期间”的人员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从而造成任何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损失,乙方应就甲方的损失向甲方进行赔偿。

(4)如当地政府规定相关政策公布后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参保单位仍需为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以及乙方已离职员工)服务差额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应的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甲方,甲方按照政府规定办理结算。本条规定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等原因而免除乙方的义务或责任。

(5)请乙方严格按照系统显示的截止时间前进行操作并支付费用,若乙方于截止时间之前已下单,但于截止时间后进行付款的,此订单视为无效,甲方将全额退还乙方费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健康体检服务

(1)体检服务费用包括体检费用、服务费用。甲方在乙方支付体检服务的服务费后向乙方提供服务,如乙方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服务费,甲方将不会提供服务。

(2)乙方授权甲方在为其提供服务范围内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及其他信息。

(3)乙方应确保此次参检人员与所提供人员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因身份不符或乙方受检人员故意隐瞒既往病史导致结果错误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不得组织已确诊的各类传染性疾病患者,危重病情人员及各类具有重大疾病突发隐患的人员参加本次健康体检;对于高龄人员(六十岁以上)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必须由乙方派人协助体检,如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意外,甲方不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社保、公积金服务

1、甲方在收到准确齐全的材料及应付的款项后,按当地政策的规定及时为乙方申办各项社保和服务公积金。甲方为乙方社保、公积金申报成功后,乙方可享受相关社保、公积金待遇的时间以当地具体政策规定为准。乙方需明确知晓并同意,乙方付款日期不等于乙方委托服务人员的成功参保日期,乙方付款后至首次成功参保期间产生的医疗无法报销,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为乙方委托服务人员办理社保和服务公积金的,甲方负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责任。

2、乙方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由于甲方原因未及时为乙方服务社保或公积金,如按当地政策能够服务,甲方将在次月为乙方操作服务;如按当地政策规定不能服务的,甲方将退还乙方相应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赔偿乙方损失(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甲方服务费的10倍)。

(二)健康体检服务

1、甲方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为乙方提供体检服务。因甲方工作疏漏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享受服务的,由甲方免费提供补检项目。

2、甲方推荐体检机构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体检门店停电,仪器设备维修,门店运营调整等),甲方会及时告知乙方及已预约该体检机构的员工,及时处理改约其他体检机构。

3、对于甲方在体检过程中知悉的乙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身份证信息等),甲方负有充分的保密义务,并且这种保密义务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责任和免责

(一)乙方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导致第三方损害的,乙方应独立承担责任;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仍应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二)乙方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导致甲方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或其他不利后果的,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赔偿,并采取措施恢复甲方名誉。如触犯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方将向相关国家机关披露乙方的违法行为。

(三)乙方对其特有账号在甲方网站的所有操作行为负责,因乙方行为而产生任何责任和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申报社保基数、公积金基数与委托服务人员实际工资不符,少缴、漏缴社保、公积金导致行政机构向甲方进行处罚),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赔偿相关损失。

(四)乙方声明提交给甲方的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因乙方提供材料或信息不准确造成无法缴交社保、公积金,无法享受体检服务或给甲方及其它第三方造成损失等不利后果,最终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仅为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提供人事事务代理服务,服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事务,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及享受何种标准的社会保险待遇等,均以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的结果为准。如因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不符合参保条件、不符合享受社保待遇的条件以及其他法定或政策原因无法享受社保、公积金待遇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原则上不为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出具任何证明材料,乙方的所有社保缴交情况均能够在当地社保局网站上查询。如经双方沟通协商后,甲方协助乙方出具的任何证明材料均不能作为甲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如因甲方出具证明文件而承担损失,乙方应就相关损失向甲方进行赔偿。本条规定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等原因而免除乙方的义务或责任。

(七)不论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对由于互联网正常的设备维护,互联网络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暴乱,骚乱,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等而造成的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承担责任。

(八)因不同地区的社保政策存在差异,大部分地区存在“乙方当月新增的人员,不能对当月新增人员进行减员”的社保政策硬性规定。原则上,乙方当月新增的人员,不能对当月新增的人员进行减员。如果存在特殊情形,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方在必要时可修改本协议,本协议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甲方网站的网页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乙方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乙方有权主动要求取消相关服务;如果乙方在甲方公布新协议内容后未取消相关服务,而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则视为乙方接受服务协议的变动。

(二)乙方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行申请终止用户资格以终止本协议。

(三)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以取消乙方的用户资格的形式终止本协议,并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本协议变更时,乙方明确表示并通知甲方不同意本协议变更的;

2、乙方提供的用户信息中的主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

3、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甲方无法与乙方进行联系,且乙方在注册后的15日内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4、乙方连续三个月未登陆甲方网站的;

5、乙方存在破坏扰乱甲方网站或相关网站等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

6、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的;

7、法律、法规、政策等的更新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8、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签订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特别说明

(一)乙方了解并同意如服务范围涉及甲方不能直接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委托其关联企业或授权机构提供该地区的服务项目。

(二)本协议中有关条款若被权威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相关协议的效力。

乙方保证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协议并接受上述所有条款的约束。

武汉睿才创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小易多多用户隐私数据保护协议

《小易多多数据保密协议》是由杭州捷保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易多多”)制订的,约定您和小易多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协议,自您完成注册程序时成立并生效,本协议将全面约束和规制您与小易多多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您在使用小易多多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事务代理及各类小工具等产品前务必事先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中的各条款,若您对本协议有任何不认同,可以选择不加入和使用本站;如您选择“同意”,本协议即刻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小易多多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用途

(一)我们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

小易多多非常重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您使用小易多多各项业务的过程中,我们将基于以下目的收集您的一些信息,以便向您提供服务、改善我们的服务质量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规定:

1.基于国家实名制要求,您注册成为我们用户时;

2.提供基于《小易多多用户协议》项下具体服务所必须时;

3.小易多多网站升级、服务更新、安全性、需要时;

4.小易多多对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时;

5.基于使用小易多多社区发布评论、分享等信息时;

6.遵从和执行适用的法律要求,相关的行业标准或我们的政策。

(二)我们收集个人信息的方式

对于上述个人信息,大部分是由您主动向我们提供的,非经您授权许可我们无法主动获取您的个人信息。

为向您提供更便捷、更优质、个性化的产品及/或服务,努力提升您的体验,我们在向您提供的以下附加服务中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如果您不提供这些信息,不会影响您使用小易多多的浏览、购买等基本服务,但您可能无法获得这些附加服务给您带来的用户体验。这些附加服务包括:

1、基于位置信息的推荐服务:我们会在您开启位置权限后访问获取您的位置信息,根据您的位置信息为您提供更契合您需求的页面展示、产品及/或服务。

2、基于相机/摄像头的附加服务:您可在开启相机/摄像头权限后使用该功能进行扫码用于登录、补充参保信息、添加银行卡OCR识别等功能,拍摄照片或视频用于评价、分享,以及特定场景下经您授权的人脸识别等功能。当您使用该附加功能进行人脸识别时我们会收集您的面部特征,且严格在经您授权同意的范围内使用,未来如我们拟使用您的面部信息为您提供其他产品及/或服务功能的,我们会再次与您确认。请您知晓,即使您已同意开启相机/摄像头权限,我们也仅会在您主动拍摄、录制、扫码等使用相机/摄像头时获取信息。

3、基于相册(图片库/视频库)的图片/视频访问及上传的附加服务:您可在开启相册权限后使用该功能上传您的照片/图片/视频,以实现补充参保信息、更换头像、分享社保政策、发表/分享评论或与客服沟通提供证明等功能。我们可能会使用包含您所上传照片或图片的评论信息。

4、基于麦克风的语音技术相关附加服务:您可在开启麦克风权限后使用麦克风实现与客服联系或与客服机器人实现语音交互,在这些功能中我们会收集您的录音内容以识别您的需求,或响应您的客服及争议处理等需求。请您知晓,即使您已同意开启麦克风权限,我们也仅会在您主动点击客户端内麦克风图标或录制视频时通过麦克风获取语音信息。

5、基于好友分享的附加服务:为提升您在使用我们产品及/或服务过程中的互动分享乐趣,使您可以与您的好友分享参保服务、社保政策,您可以通过微信、微博、QQ等方式分享。

6、基于存储权限的附加服务:我们向您申请获取此权限,目的是为了保障客户端的稳定运行。在您开启我们可读取/写入您设备存储的权限后,我们将自您设备存储空间内读取或向其中写入图片、文件、崩溃日志信息等必要信息,用于向您提供信息发布或在本地记录崩溃日志信息等功能。

7、基于电话状态的附加服务:我们读取您的电话状态是为了保障您的账户与使用安全,向您展示您可能感兴趣的信息,当您开启此权限后我们会读取您的设备识别码或者广告标识符。您理解并同意,上述附加服务可能需要您在您的设备中开启您的位置信息 (地理位置)、摄像头(相机)、相册(图片库)、麦克风(语音)及/或电话状态的访问权限,以实现这些权限所涉及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您可在您的设备设置或“进入小易多多APP-我的-系统设置-系统权限-系统权限详情”中逐项查看上述权限的状态,并可自行决定这些权限随时的开启或关闭。

请您注意,您开启任一权限即代表您授权我们可以收集和使用相关个人信息来为您提供对应服务,您一旦关闭任一权限即代表您取消了授权,我们将不再基于对应权限继续收集和使用相关个人信息,也无法为您提供该权限所对应的服务。但是,您关闭权限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所进行的信息收集及使用。

(三)我们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

小易多多向您提供社保、公积金服务的人事事务代理服务,故不可避免地需要存储您提供的该类业务相关的个人及参保数据,如您的姓名、民族、性别、电话、身份证号码、年龄、婚姻状况、所在城市、户口所在地、社保编号、公积金编号、户口类型、缴费城市、缴费月份、缴费金额、缴费明细等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将前述信息提供给关联企业或授权机构进行实际服务工作。我们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绝对不会将您的任何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四)个人信息用途

您授权并同意小易多多将收集到的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用途:

1. 为您提供《小易多多用户协议》所述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代理服务、完成订单支付等);

2. 对小易多多的各项服务进行改进;

3. 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例如,将用户向我们提交的身份信息与身份验证的服务机构进行验证;

4. 向用户提供用户感兴趣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5. 小易多多会对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可能会与公众或第三方共享这些统计信息,以展示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的整体使用趋势。但这些统计信息不包含用户的任何身份识别信息;

6.为保障您的账户及系统安全,当您联系我们或者提出售后、争议纠纷处理申请时,我们需要您提供必要个人信息以核验您的用户身份;

7.为您提供小易多多社区评论、问答等信息公开发布功能;

8. 经用户明确同意并授权的其他用途。

同时,我们通过以下措施努力保障您的隐私体验:

1.如您要删除您的参保信息,您可以在小易多多APP“社保-停保成员/服务社保”中选择删除;

2.如您不想接受我们给您发送的商业广告,您可通过短信提示回复退订或我们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退订或关闭;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通过与小易多多客服或官方服务电话联系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明确同意;

3.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与您的约定;

二、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

您可以改变或者收回您授权我们收集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您可以在“ 小易多多APP-我的-系统设置-系统权限-系统权限详情 ”中设置或改变您的智能移动设备的设置等方式给予、修改或收回您的授权同意。对于您无法直接通过上述方式设置的授权,您可以通过与小易多多客服或官方服务电话联系进行修改,但请注意,对于部分类型的个人信息,例如实现小易多多基本功能所必须的信息或者我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信息,我们可能没有办法响应您改变授权范围的请求。

三、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请您充分知晓,尽管有上述约定,以下情形中,我们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4.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5.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您的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7.根据您的要求签订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与/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与/或服务的故障;

9.为合法的新闻报道所必需的;

10.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述的结果时,对结果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

11.根据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所收集的个人信息;

12.如您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小易多多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则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所收集的个人信息;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信息安全性

小易多多十分重视保护所有使用小易多多产品服务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小易多多会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对以上全部数据进行存储(如匿名处理、多次加密、数据拆分等)。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些信息进行妥善保存,不会因为小易多多的技术原因发生信息泄密的情况。

除本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外,小易多多不会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提供、出售、出租、分享或交易用户的个人信息,请您放心使用。

为尽可能地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小易多多提醒用户注意:

1.小易多多账号均有安全保护功能,请妥善保管用户的用户名及密码信息。小易多多将通过对用户密码进行加密等安全措施确保用户的信息不丢失、不被滥用和变造。尽管有前述安全措施,但同时也请用户注意在信息网络上不存在“完善的安全措施”,用户信息仍存在丢失 、被盗用的可能,非因小易多多过错发生上述情况,小易多多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小易多多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用户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小易多多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难以逐一告知用户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3.当小易多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出现停止运营的情形时,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将做如下处理:

1)停止继续收集个人信息的活动;

2)将停止运营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用户;

3)对小易多多所持有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五、我们如何使用cookies等技术

1.在用户未明确拒绝接受cookies的情况下,小易多多会在用户的客户端设定或取用cookies,以便用户能登录或使用依赖于cookies的小易多多服务或功能。小易多多使用cookies可为用户提供更加周到的个性化服务,包括推广服务。

2.用户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接受cookies。用户可以通过修改设置的方式拒绝接受cookies。但如果用户选择拒绝接受cookies,则用户可能无法登录或使用依赖于cookies的小易多多网络服务或功能。

3.通过小易多多所设cookies所取得的有关信息,将适用本条款。

六、终止服务

如果您不希望接受小易多多提供的人事事务代理服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选择停用:

a. 登录小易多多APP

b. 进入“客服咨询”服务

c. 点击进入“人工客服”

d. 与人工客服进行账号信息核对

e. 信息核对无误后确认终止账户

七、协议修订

因各地关联企业或授权机构导致的人事事务代理服务随时会出现变更、暂停、中止或终止部分或者全部的代理服务,因此,小易多多有权根据需要修改、增加或删减本协议,如您在协议修改后继续使用我们的人事事务代理服务,则视为您已仔细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服务协议及各类规则。

针对以上服务的变更、暂停、中止或者终止,小易多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法律法规

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地社保局、公积金中心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九、联系我们

如您对本政策内容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小易多多客服或小易多多官方服务电话4001184900与我们取得联系,您亦可通过小易多多官方邮箱eshebao@fairhr.com反馈您遇到的问题,我们将在15天内回复您的请求。

本协议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杭州捷保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小易多多社区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的维护小易多多社区秩序,维护良好的社区氛围,小易多多团队(“小易多多”或者“我们”)将依据《小易多多用户协议》和本规定中的条款对小易多多注册用户和发布在小易多多社区版块的内容进行管理。就本规定而言,“您”是指通过小易多多认证、在小易多多网站注册成功并使用小易多多服务的用户。

您在注册并访问使用小易多多时,即表示您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本规定的全部条款,本协议即对您与我们产生法律拘束力。

您确认,在您完成注册或以其他方式实际使用小易多多时,您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您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请停止注册并停止使用小易多多,否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一、本规定范围

本协议的缔约方为使用小易多多及相关服务的用户(简称“您”)与小易多多及服务提供商杭州捷保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域名为:www.eshebao.cn )(简称“我们”)之间,就您注册、使用小易多多所约定的规定。

二、本规定细则

(一)所有有意的降低内容质量、伤害社区氛围的行为(下称「破坏」)都是不能容忍的。我们会优先发出警告并给予您改正自己不当行为的机会,但不表示我们在采取任何措施前必须首先发出警告。我们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您发布的内容、暂停或终止您使用小易多多的权利等。

(二)您确认,在您完成注册或以其他方式实际使用小易多多时,您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您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请停止注册并停止使用小易多多,否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在小易多多平台进行业务消费(包括社保业务、测评业务等);

(三)您在访问小易多多时,应当对以您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一切可能因社区活动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义务。相应地,您应了解,使用小易多多及服务可能发生来自他人非法或不当行为(或信息)的风险,您应自行判断及行动,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四)您的帐号和密码由您自行负责保管,您应高度重视对账号与密码的保密,在任何情况下不向他人透露账号及密码,使用用户端密码而发生的行为均视为您的行为。;您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您发现其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请及时联系小易多多客服,但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您停止使用本产品或服务时,我们有权自行对账号相关内容及信息以包含但不限于删除、屏蔽等方式进行处理,且无需就此向您承担任何责任。

(五)为了保证小易多多及服务的安全性和功能的一致性,我们有权不经向您特别通知而对产品或服务任何部分及其相关功能进行变更、升级、修改、转移。该等行为均不视为我们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六)积分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清零? 超过6个月未登录小易多多APP的用户,所有获取的积分将会被清零。

三、服务使用规范

(一)您在使用社区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2.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3. 不得利用社区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4. 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名誉权、肖像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5. 严禁发表与论坛宗旨无关主题、与主题无关回复、上传与内容无关图片;

6. 严谨发表、传播设计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等他人未公开的私人信息;

7. 严禁破坏社区公共秩序、侵害社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或侵犯其他用户、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其它行为。

(二)如您在使用小易多多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我们将有权终止用户服务,并由您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四、ID管理和回复规则

(一)凡您的ID中出现如下信息者,小易多多有权予以收回或注销:

1.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头衔注册;

2.以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称注册;

3.恶意注册与其它网友网名相近、易造成误解的;

4.不文明、不健康信息;

5.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信息;

6.其它法律法规以及社区规定的禁止规定中包含的信息。

(二)您不得利用本社区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违反国家宪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1.发布带有任何有联系方式的网络创业、网络兼职、刷Q币以及非真实性中奖信息;

12.内容包含带有任何联系方式的学历职称代办,专业代做试题,作业,论文等题目以及售卖考试答案等信息;

13.发布任何带有联系方式的银行卡代办、买卖发票、非法彩票等信息;

14.以马甲形式或恶意攻击他人,群攻他人辱骂、人身攻击的;

15.其它扰乱社区言论秩序的内容。

五、不当回复处理规定

您同意并接受,我们有权对您使用服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并采取下列相应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信息、中止或终止服务,及向有关机关报告。

1.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回复,在不需要解释的情况下,社区管理人员有权删除当前回复。

2.屡次违反社区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在不需要解释的情况下,社区管理人员有权禁止您的社区回复权。

3.凡同时在多个文章回复广告的ID(超过五篇文章),社区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您的前提下永久禁言或清空其ID及所有数据。

4.在社区中有非法商业行为或公然发表猥亵、反动、和个人攻击性的回复及不良ID,社区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屏蔽您的论坛发言权、清空ID等处理。

5.任何人在社区中制作、复制、回复本规定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社区应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有关责任人赔偿本社区的损失,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所有被封ID其帐户一切虚拟货币(一般指积分)不予任何流通、交易和结算,;登录不再获得积分,签到、点赞、转发、评论等功能禁止使用。 首次违规封禁帐号签到、点赞、转发、评论功能7天;若再次出现违规行为,限制期限会加长或永久封禁。

六、免责声明:

(一)您使用小易多多时,须明确同意您使用小易多多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您自己承担;因您使用小易多多社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您自己承担,小易多多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依照相关规定,小易多多社区已经对部分敏感字样进行了过滤。

(三)对于因地震、山洪、雷电、台风等自然灾害、电磁干扰、火灾、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或小易多多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小易多多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您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四)您理解,我们不能随时预见和防范所有的技术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病毒、木马、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第三方服务瑕疵、第三方网站等原因可能导致的服务中断、不能正常使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您需要配置您自己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置、计算机程序等,以访问和使用本服务。您应为您的设备自行配置防毒程序。

七、其他

(一)ID管理和回复规则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以及各版版规。

(二)小易多多所有注册用户观点均不代表小易多多立场。

(三)未经小易多多的授权或许可,任何注册用户不得借用小易多多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将小易多多作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场所、平台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媒介(包括以促销、免费等活动载体为网友提供服务以达到商业推广为目的的变相广告行为)。禁止将小易多多内容社区用作从事各种非法活动的场所、平台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媒介。

1.(四)您同意并理解,本规定解释权归小易多多所有,并保留有实时修改补充的权利。若您在本规定更新后继续使用小易多多的,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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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方法

2023年01月31日 · 小易多多城市服务 · 661人阅读

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

(一)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的;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

(六)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

  第三章  住房消费提取

  一、  住房消费提取是指职工因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以下简称购买自有住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自住住房房租,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等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为非销户提取。

  二、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房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件(包括: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外国人应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台职工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居住证,以下涉及身份证件的如无特殊规定均参照执行)。

  (二)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文件,下同)。

  (三)购房资料,按购房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 购买本市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2. 购买本市私产住房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3. 购买本市公有住房产权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4.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 购买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6. 购买本市拍卖房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收据(缴款凭证)。

  7. 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购房资料,同时还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及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于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证明。

  8.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按共同购房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声明。职工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必须为职工本人的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三、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贷款偿还情况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身份证件。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3. 遇以下情况的,需提供贷款还款凭证:

  (1)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的,应提供按揭还款凭证;

  (2)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还款凭证;

  (3)担保公司代偿还款的,应提供还款凭证。

  四、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先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业务。

  (一)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 购房人身份证件。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3. 购房资料,同“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中购房资料。

  4. 个人住房贷款资料:借款合同、还款凭证。

  5. 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还应按共同借款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借款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借款的,其他借款人应书面声明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首次提取后,提取人(借款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身份证件;

  2. 还款凭证。

  五、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装电梯资料

  1. 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证件。

  2. 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协议。

  3. 所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

  4. 所装电梯分摊费用的全款发票。

  (二)提取职工身份资料

  1. 提取职工身份证件。

  2. 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配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 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直系血亲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六、  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资料

  1. 建修房人身份证件;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1. 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 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大修住房的,提供大修鉴定证明;

  3.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工程预算。

  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委托提取

  一、  职工及其配偶已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还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提协议》)开通委托提取业务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或借款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还款代扣账户。

  二、  借款人配偶可停止或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配偶停止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

  2. 借款人配偶申请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  《委提协议》生效后,贷款账号变更、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号变更、缴存单位发生变动、借款人或配偶新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委提协议》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四、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部分和按揭部分)本息全部清偿或借款人及配偶全部资金账户均注销的,《委提协议》自动终止。借款人申请终止《委提协议》的,应持身份证件到管理部办理终止业务。

  五、  《委提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承办银行在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按下列规则办理提取业务:

  (一)委托提取额度

  1. 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 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全部资金账户余额;

  3. 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均为零时,暂不予提取。

  (二)委托提取时间

  1. 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大于等于当月还款额的,自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

  2. 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小于当月还款额,且双方均已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自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

  3. 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小于当月还款额,且有一方或双方均未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暂不办理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发生汇缴的,按照上述规则处理。以上均不符合的,每月末日办理提取。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

  一、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款业务,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本息。

  二、  办理组合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借款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还款代扣账户。同时办理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将优先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

  三、  职工及配偶申请开办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应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授权申请。业务授权的签署、变更及终止应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四、  职工于贷款发放后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及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身份证件;

  2. 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五、  借款人配偶可停止或增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配偶申请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

  2. 借款人配偶申请增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六、  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的业务授权生效后,贷款账号变更、缴存单位发生变动、借款人或配偶新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业务授权事项的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七、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全部清偿的,按月冲还贷款业务授权事项自动终止;借款人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全部清偿的,约定提取业务授权事项自动终止;借款人及配偶全部资金账户均注销的,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授权事项自动终止。借款人申请终止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的,应持身份证件到管理部办理终止业务。

  八、  约定提取的业务授权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承办银行根据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未还部分的本息合计金额从借款人和配偶双方各资金账户进行预留。预留金额后的可用余额在借款人按月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贷款本息后,按下列规则办理提取业务:

  1. 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的可用余额合计大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 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的可用余额合计小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全部资金账户的可用余额。未提取部分的还款额度计入后续约定提取业务,待发生资金入账后提取。

  3. 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均为零元的,暂不予办理提取。未提取部分的还款额度计入后续约定提取业务,待发生资金入账后提取。

  九、  在提取承办银行办理组合贷款的职工,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未还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以下简称“组合按揭余额还贷”)。

  十、  符合组合按揭余额还贷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及配偶,应本人到任一管理部对应的提取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

  (一)申请资料

  1. 借款人身份证件;

  2. 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提取承办银行受理

  提取承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将业务申请信息通过网络传递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当日将提取资金划至提取承办银行用以冲还相应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冲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利息合计应等于提取金额。

  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约定提取

  一、  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四)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职工需同时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一)(三)(四)。

  二、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约定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自动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一)提取期限的约定

  职工每年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提取申请。职工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信息的,应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或房屋租赁到期后提出申请。

  职工每次申请的提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信息的,提取期限不早于2021年6月1日,同时不超过登记备案租赁期限;未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信息的,提取期限最长为申请当月起12个月。

  提取期限届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继续提出提取申请。

  (二)提取金额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信息的,可在备案的月租金范围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实际租金超过2400元的最高按照2400元核定。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按登记备案的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未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信息的,可在1200元以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

  同一提取期限内的每月提取金额一经约定不得更改。职工及配偶同时申请提取的,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约定的提取金额。

  (三)提取储蓄卡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个人银行账户,目前仅支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承办银行I类储蓄账户。提取期限内储蓄卡卡号发生变更的,职工需及时申请签约变更。

  (四)提取资金的划转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季度末月下旬划转提取资金,提取资金自动划转至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账户,每次划转提取资金不超过3个月的提取金额。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季度未足额划转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一提取期限内其他季度划转。

  具体的资金划转日期由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约定,同一提取期限内的资金划转日期一经约定不得更改。

  三、  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承租人身份证件;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以及婚姻关系证明;

  3.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证明。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信息,并进行相关承诺。提取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对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提取储蓄卡卡号等信息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内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  约定提取期限内如需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停止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等情形的,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承租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2. 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3. 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变更后提取储蓄卡卡号。

  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变更协议,变更相应事项。

  五、  约定期限内职工如需终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或变更协议的,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由全部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办理。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终止协议,终止约定提取。

  六、  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并于2021年6月1日前已办理租房提取登记且租赁期限在2021年5月及以前的,职工未提取的租金可办理分次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承租人有效身份证件;

  2.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3. 提取人对租房行为及缴租金额的书面承诺;

  4.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证明。

  七、  在职工约定提取期限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职工及配偶的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情况与申报情况不符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约定提取。 

  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委托提取

  一、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签订《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委托提取协议》(以下简称《公租房委提协议》)。《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提取承办银行按月根据房租支付及补贴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承租人租金代扣卡账户。

  二、  签订《公租房委提协议》,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身份证件。

  2.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 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公租房委提协议》签订由提取职工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多名家庭成员可同时签订《公租房委提协议》。

  三、  《公租房委提协议》签订后,增加承租人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新增提取人应持身份证件及《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变更《公租房委提协议》。

  四、  职工可申请终止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持身份证件变更《公租房委提协议》。

  五、  承租人租金代扣卡卡号变更的,承租人持身份证件、《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变更后租金代扣卡变更《公租房委提协议》。

  六、  公租房委托提取期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动或新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公租房委提协议》相关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七、  《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职工或配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该职工公租房委提业务自动中止,贷款结清后自动恢复。

  八、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租房委提协议》自动终止。

  1.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等于自负房租金额。

  2. 公租房委托提取职工全部资金账户均注销。

  3. 公租房委托提取职工均终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九、  《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提取承办银行于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截至上月末已支付房租的职工,按以下规则办理提取业务:

  1. 协议约定提取职工累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承租家庭累计自负房租金额。

  2. 同一承租家庭多人提取的,按《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顺序进行提取。

  第八章  按揭贷款联网提取

  十、  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相关协议后可开展按揭贷款信息联网合作。合作银行的借款人因偿还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可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按揭贷款账号到管理部签署申请书,授权合作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其按揭贷款的电子信息,办理提取相关业务。

  十一、  合作银行将借款人授权开通按揭贷款信息联网生效期内的还款信息传递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通过后将还款本息金额计入可提取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办理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还款凭证,以银行传递的还款信息为准。借款人授权开通按揭贷款信息联网之前的还款信息,应提供还款凭证办理提取。

  非住房消费提取

  一、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

  职工因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或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非销户提取办理,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范围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职工因以下原因办理提取业务的,同时注销账户:

  1. 离、退休。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 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

  4. 住房公积金账户因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停缴满半年。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相关权利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二、  职工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件,其中职工到国外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及经公证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中心出具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原件由管理部留存;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本章所涉及的身份证件均参照执行。)

  (二)证明资料

  1. 离休职工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职工应提供退休证、退职证。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 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

  4.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满半年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封存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经继承权(遗赠抚养)公证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全部权利人身份证件。权利人包括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共有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

  2. 职工死亡证明,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本证明。

  3. 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权利人应对相关法律文书的有效性进行书面承诺。

  4. 全部权利人均应本人到场办理。情况特殊本人无法到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一份。

  四、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死亡职工各资金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下同)余额合计在1万元(含)及以下的,应由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提取人身份证件。

  2. 职工死亡证明。

  3. 提取人签署的责任声明。

  4. 死亡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 死亡职工子女、父母提取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出生证明、户籍管理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 死亡职工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经公证的遗嘱。

  (二)死亡职工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在2000元(含)及以下的,应由死亡职工的同户籍亲属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提取人身份证件。

  2. 职工死亡证明。

  3. 提取人签署的责任声明。

  4. 死亡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 死亡职工同户籍亲属提取的,提供同户籍户口薄、户籍管理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应提供身份证件办理提取业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核查相关信息无误后办理。

  六、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资料

  1. 提取人身份证件。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提取人与患者关系资料,包括婚姻关系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资料

  1. 职工本人、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参加医疗保险,患大病就医的提供以下资料:

  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因重大手术提取住房公积金,《诊断证明书》中未明确手术治疗的,还需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下同);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在与市医保机构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在未与市医保机构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印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

  2. 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参加医疗保险,因患大病就医的,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提取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包括:柜台提取、委托提取和网上提取。

一、柜台提取

办理方法

职工持规定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

①审核时限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当时办理。

②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 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

③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实时间为15个工作日。

支付方式

职工采取柜台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除特别规定外,提取资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1、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资金划入职工联名卡储蓄账户。

2、职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按规定持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办理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同时提供其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信息,提取资金划入该账户。

3、柜台提取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二、委托提取:

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业务承办银行按照协议内容自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协议指定账户。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办理方法:

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在办理贷款的同时在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委托提取。

若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时未办理委托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也可以到管理部申请办理。需携带双方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近期还款凭证、夫妻关系证明。

注意:办理委托提取的职工需确保还款卡内有足够的首月应还款额。

三、网上提取

线上渠道:

①个人网厅—登录网址 www.zfgjj.cn

②微信公众号——关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③手机APP——“天津公积金”APP

可办理提取的业务:

住房消费类提取:公积金(组合)贷款还贷提取、按揭贷款还贷提取、全款购房一次性提取、 按揭贷款购房一次性提取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低保提取、离退休提取

办理时间:

各网上渠道业务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8: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

用户在电子渠道办理业务的前提是,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初始密码变更手续和签约业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初始密码变更手续需要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柜台办理;

签约业务可通过柜台或网上办理。

办理方法:

①个人网厅—登录网址 www.zfgjj.cn,点击“个人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选择要提取的业务

②微信公众号——关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选择“我要办理”的“我要提取”,选择要提取的业务

③手机APP——下载“天津公积金”APP,注册登录后点击“提取”选择自己要办理的业务

提取额度

一、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带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可予以清户支取。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可全额取出。

3.调离本市及出境定居:可持户口迁移或注销证明予以清户支取。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可全部取出;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能够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予以清户支取;

二、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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