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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易多多用户协议

【XYDD-202305-001】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一)“小易多多”平台(PC端网址:xiaoyiduoduo.com;移动端网址:m.xiaoyiduoduo.com;手机APP:小易多多)为“武汉睿才创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绑定的互联网平台。

(二)以下所称甲方包括“小易多多”平台(网址:xiaoyiduoduo.com)、武汉睿才创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用户:指通过甲方认证、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并在甲方网站注册成功,使用小易多多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为“乙方”)。

第二条 协议确认与接受

(一)乙方须完全接受并同意甲方的《小易多多用户协议》等相关协议和通知。因此,请乙方务必仔细阅读并确保完全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限制或免除责任的相应条款,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除非乙方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乙方无权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

(二)乙方注册成为甲方网站用户,即视为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自乙方注册成为用户之日起,该协议在甲乙双方间生效,双方均受该协议约束。

第三条 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用户选定的服务事项及服务期限,可为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有:

(一)人事事务代理服务,根据用户需求为用户服务地区社保、公积金,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二)健康体检服务,用户可自由选择选定体检套餐内所覆盖的城市及体检机构完成体检。

第四条 用户注册

(一)乙方承诺完全同意《小易多多用户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在甲方网站完成注册程序后,即可成为甲方网站用户,享受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乙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乙方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乙方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且甲方有权注销乙方的用户资格,并向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追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注册后,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成为甲方用户。甲方接受乙方成为用户后,乙方将获得专有的用户名和密码。乙方成为用户且获得享受服务资格后,可以享受甲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

(四)乙方在退出网站时的正确途径为:点击页面右上角“退出”按钮。

第五条 用户须知

(一)用户服务须知

1、社保、公积金服务

(1) 甲方向用户提供社保服务或社保、公积金服务,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方与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无任何劳动关系。乙方独立承担用工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如因甲方服务社保、公积金而承担乙方的用工风险及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2)为了甲方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服务,乙方应提供详尽、准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险基数、公积金基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服务地点),并保证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对所提交的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没有义务或责任核实乙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也没有义务或责任核实乙方或乙方与委托服务人员之间劳动关系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性。

(3)乙方新增人员需按甲方流程填写资料,如因乙方未仔细阅读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参保月份错误及其他情形,导致乙方断保,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服务操作只能在首次新增时申请服务:在甲方支持服务的参保城市内,若乙方需要服务,则需在新增的同时进行操作,且需从当前可参保月份往前连续服务。在乙方新增服务完成后,甲方不接受乙方的服务申请。

(5)若乙方在甲方截止时间前,未进行续保操作并缴费成功,甲方将给乙方做减员处理,若导致乙方断缴,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经社保局、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发现乙方提供的用户信息有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信息),甲方将默认以社保局、公积金中心确认的正确信息为乙方参保,由此产生的差额费用,由乙方承担。

2、体检服务

(1)乙方购买体检产品后,可在“小易多多”平台上选择城市、体检机构进行预约体检。在提交预约后,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预约日期体检的,应在预约体检日前2个工作日在“小易多多”取消预约,如果预约取消失败,须及时与小易多多在线客服联系处理。

(2)乙方需在体检套餐有效期内预约进行体检,如乙方未在所购买的套餐有效期内进行预约并体检,甲方将退回其套餐费用。如乙方另有体检需求,可在“小易多多”平台另行采购其他体检套餐。

(3)乙方在进行预约操作后,未依约到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经甲方核对后向乙方退还套餐费用。如乙方已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登记,无论是否体检完毕,均视为已享受体检服务,不做退费处理。

(4)甲方提供体检套餐所标价格仅为甲方自定价格,与当地体检机构实际价格无关。

(5)乙方应根据甲方或者体检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无任何审查义务,如因乙方提交的材料失实、违法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享受体检服务,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违法,甲方有权对此向有关机关进行披露,因违法材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参加体检后,体检机构给出的体检结果不代表任何甲方意见,甲方对体检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应及时更新用户信息以维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确保甲方与其联系畅通。如甲方通过乙方提交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导致乙方在使用甲方服务过程中产生任何损失或增加费用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了解并同意,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如有变更,应及时在甲方网站上更新,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

(三)乙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密码并定期修改,以确保账号安全,避免造成损失。因乙方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当对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操作承担法律责任。

(四)乙方知悉并同意:

1、如发现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乙方的用户名和密码,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服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进行处理;

2、乙方确保退出网站时,以正确的途径、步骤退出。甲方对因乙方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发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对乙方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甲方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有权在提供服务范围内使用乙方提供的用户信息。

第六条 用户注销

(一)乙方注册成为用户后,连续三个月未登录进行任何操作的(乙方已购买甲方社保服务或社保、公积金服务、体检服务的除外),甲方将视为乙方不再使用此账号,甲方将对乙方的用户资格进行注销。若乙方需要重新使用甲方的服务,则需重新申请用户资格。

(二)乙方同意,若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或乙方存在扰乱、破坏甲方网站或相关网站或利用甲方服务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户资格进行注销,同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的用户名被注销后,甲方无义务保留与乙方有关的相关数据。

第七条 联系方式

(一)甲方以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用户与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乙方至少应每隔15日登录甲方网站查看系统通知内容。乙方同意甲方以短信、电子邮件方式作为联系用户的主要途经,并承诺:同意甲方的有关通知只需公示、信息只需向用户发送短信或电子邮件即视为送达用户。

(二)甲方也可通过站内信/电话的方式与注册用户保持联络及沟通,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站内信/电话向乙方发送包括用户信息、服务信息等相关联络信息。

第八条 用户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服务条款,按照甲方的提示、流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操作,并按照参保地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体检机构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提示提供必要的、准确的材料。

(二)乙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破坏扰乱甲方网站以及其他相关网站,并尊重甲方及其它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三)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服务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等的行为。

(四)乙方应当保证至少每15日登录甲方网站的服务系统查阅甲方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和信息。

(五)由于部分地区的政策规定,社保缴交人员需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乙方需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残疾人保证金的相关费用。

(六)乙方根据所购买的服务遵守以下相应规范:

1、社保、公积金服务

(1)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服务费、其他费用(行政/政策性收费,如工本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甲方无为乙方垫款的义务,若乙方未足额支付上述服务费用,甲方将对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进行停保处理,由此造成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申报或申领工作以及其他社保或公积金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存在而产生的生育津贴、生育报销、工伤保险待遇、失业金等相关社保福利)的办理,不属于甲方服务范围,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在此告知:如乙方委托服务人员系处于医疗或生育报销期间的,乙方申请减员,需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申报工作全部完毕之后方可申请减员。否则,“医疗或生育报销期间”的人员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从而造成任何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损失,乙方应就甲方的损失向甲方进行赔偿。

(4)如当地政府规定相关政策公布后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参保单位仍需为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以及乙方已离职员工)服务差额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应的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甲方,甲方按照政府规定办理结算。本条规定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等原因而免除乙方的义务或责任。

(5)请乙方严格按照系统显示的截止时间前进行操作并支付费用,若乙方于截止时间之前已下单,但于截止时间后进行付款的,此订单视为无效,甲方将全额退还乙方费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健康体检服务

(1)体检服务费用包括体检费用、服务费用。甲方在乙方支付体检服务的服务费后向乙方提供服务,如乙方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服务费,甲方将不会提供服务。

(2)乙方授权甲方在为其提供服务范围内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及其他信息。

(3)乙方应确保此次参检人员与所提供人员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因身份不符或乙方受检人员故意隐瞒既往病史导致结果错误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不得组织已确诊的各类传染性疾病患者,危重病情人员及各类具有重大疾病突发隐患的人员参加本次健康体检;对于高龄人员(六十岁以上)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必须由乙方派人协助体检,如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意外,甲方不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社保、公积金服务

1、甲方在收到准确齐全的材料及应付的款项后,按当地政策的规定及时为乙方申办各项社保和服务公积金。甲方为乙方社保、公积金申报成功后,乙方可享受相关社保、公积金待遇的时间以当地具体政策规定为准。乙方需明确知晓并同意,乙方付款日期不等于乙方委托服务人员的成功参保日期,乙方付款后至首次成功参保期间产生的医疗无法报销,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为乙方委托服务人员办理社保和服务公积金的,甲方负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责任。

2、乙方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由于甲方原因未及时为乙方服务社保或公积金,如按当地政策能够服务,甲方将在次月为乙方操作服务;如按当地政策规定不能服务的,甲方将退还乙方相应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赔偿乙方损失(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甲方服务费的10倍)。

(二)健康体检服务

1、甲方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为乙方提供体检服务。因甲方工作疏漏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享受服务的,由甲方免费提供补检项目。

2、甲方推荐体检机构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体检门店停电,仪器设备维修,门店运营调整等),甲方会及时告知乙方及已预约该体检机构的员工,及时处理改约其他体检机构。

3、对于甲方在体检过程中知悉的乙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身份证信息等),甲方负有充分的保密义务,并且这种保密义务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责任和免责

(一)乙方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导致第三方损害的,乙方应独立承担责任;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仍应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二)乙方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导致甲方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或其他不利后果的,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赔偿,并采取措施恢复甲方名誉。如触犯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方将向相关国家机关披露乙方的违法行为。

(三)乙方对其特有账号在甲方网站的所有操作行为负责,因乙方行为而产生任何责任和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申报社保基数、公积金基数与委托服务人员实际工资不符,少缴、漏缴社保、公积金导致行政机构向甲方进行处罚),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赔偿相关损失。

(四)乙方声明提交给甲方的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因乙方提供材料或信息不准确造成无法缴交社保、公积金,无法享受体检服务或给甲方及其它第三方造成损失等不利后果,最终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仅为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提供人事事务代理服务,服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事务,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及享受何种标准的社会保险待遇等,均以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的结果为准。如因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不符合参保条件、不符合享受社保待遇的条件以及其他法定或政策原因无法享受社保、公积金待遇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原则上不为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出具任何证明材料,乙方的所有社保缴交情况均能够在当地社保局网站上查询。如经双方沟通协商后,甲方协助乙方出具的任何证明材料均不能作为甲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如因甲方出具证明文件而承担损失,乙方应就相关损失向甲方进行赔偿。本条规定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等原因而免除乙方的义务或责任。

(七)不论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对由于互联网正常的设备维护,互联网络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暴乱,骚乱,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等而造成的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承担责任。

(八)因不同地区的社保政策存在差异,大部分地区存在“乙方当月新增的人员,不能对当月新增人员进行减员”的社保政策硬性规定。原则上,乙方当月新增的人员,不能对当月新增的人员进行减员。如果存在特殊情形,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方在必要时可修改本协议,本协议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甲方网站的网页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乙方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乙方有权主动要求取消相关服务;如果乙方在甲方公布新协议内容后未取消相关服务,而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则视为乙方接受服务协议的变动。

(二)乙方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行申请终止用户资格以终止本协议。

(三)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以取消乙方的用户资格的形式终止本协议,并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本协议变更时,乙方明确表示并通知甲方不同意本协议变更的;

2、乙方提供的用户信息中的主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

3、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甲方无法与乙方进行联系,且乙方在注册后的15日内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4、乙方连续三个月未登陆甲方网站的;

5、乙方存在破坏扰乱甲方网站或相关网站等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

6、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的;

7、法律、法规、政策等的更新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8、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签订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特别说明

(一)乙方了解并同意如服务范围涉及甲方不能直接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委托其关联企业或授权机构提供该地区的服务项目。

(二)本协议中有关条款若被权威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相关协议的效力。

乙方保证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协议并接受上述所有条款的约束。

武汉睿才创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小易多多用户隐私数据保护协议

《小易多多数据保密协议》是由杭州捷保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易多多”)制订的,约定您和小易多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协议,自您完成注册程序时成立并生效,本协议将全面约束和规制您与小易多多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您在使用小易多多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事务代理及各类小工具等产品前务必事先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中的各条款,若您对本协议有任何不认同,可以选择不加入和使用本站;如您选择“同意”,本协议即刻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小易多多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用途

(一)我们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

小易多多非常重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您使用小易多多各项业务的过程中,我们将基于以下目的收集您的一些信息,以便向您提供服务、改善我们的服务质量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规定:

1.基于国家实名制要求,您注册成为我们用户时;

2.提供基于《小易多多用户协议》项下具体服务所必须时;

3.小易多多网站升级、服务更新、安全性、需要时;

4.小易多多对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时;

5.基于使用小易多多社区发布评论、分享等信息时;

6.遵从和执行适用的法律要求,相关的行业标准或我们的政策。

(二)我们收集个人信息的方式

对于上述个人信息,大部分是由您主动向我们提供的,非经您授权许可我们无法主动获取您的个人信息。

为向您提供更便捷、更优质、个性化的产品及/或服务,努力提升您的体验,我们在向您提供的以下附加服务中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如果您不提供这些信息,不会影响您使用小易多多的浏览、购买等基本服务,但您可能无法获得这些附加服务给您带来的用户体验。这些附加服务包括:

1、基于位置信息的推荐服务:我们会在您开启位置权限后访问获取您的位置信息,根据您的位置信息为您提供更契合您需求的页面展示、产品及/或服务。

2、基于相机/摄像头的附加服务:您可在开启相机/摄像头权限后使用该功能进行扫码用于登录、补充参保信息、添加银行卡OCR识别等功能,拍摄照片或视频用于评价、分享,以及特定场景下经您授权的人脸识别等功能。当您使用该附加功能进行人脸识别时我们会收集您的面部特征,且严格在经您授权同意的范围内使用,未来如我们拟使用您的面部信息为您提供其他产品及/或服务功能的,我们会再次与您确认。请您知晓,即使您已同意开启相机/摄像头权限,我们也仅会在您主动拍摄、录制、扫码等使用相机/摄像头时获取信息。

3、基于相册(图片库/视频库)的图片/视频访问及上传的附加服务:您可在开启相册权限后使用该功能上传您的照片/图片/视频,以实现补充参保信息、更换头像、分享社保政策、发表/分享评论或与客服沟通提供证明等功能。我们可能会使用包含您所上传照片或图片的评论信息。

4、基于麦克风的语音技术相关附加服务:您可在开启麦克风权限后使用麦克风实现与客服联系或与客服机器人实现语音交互,在这些功能中我们会收集您的录音内容以识别您的需求,或响应您的客服及争议处理等需求。请您知晓,即使您已同意开启麦克风权限,我们也仅会在您主动点击客户端内麦克风图标或录制视频时通过麦克风获取语音信息。

5、基于好友分享的附加服务:为提升您在使用我们产品及/或服务过程中的互动分享乐趣,使您可以与您的好友分享参保服务、社保政策,您可以通过微信、微博、QQ等方式分享。

6、基于存储权限的附加服务:我们向您申请获取此权限,目的是为了保障客户端的稳定运行。在您开启我们可读取/写入您设备存储的权限后,我们将自您设备存储空间内读取或向其中写入图片、文件、崩溃日志信息等必要信息,用于向您提供信息发布或在本地记录崩溃日志信息等功能。

7、基于电话状态的附加服务:我们读取您的电话状态是为了保障您的账户与使用安全,向您展示您可能感兴趣的信息,当您开启此权限后我们会读取您的设备识别码或者广告标识符。您理解并同意,上述附加服务可能需要您在您的设备中开启您的位置信息 (地理位置)、摄像头(相机)、相册(图片库)、麦克风(语音)及/或电话状态的访问权限,以实现这些权限所涉及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您可在您的设备设置或“进入小易多多APP-我的-系统设置-系统权限-系统权限详情”中逐项查看上述权限的状态,并可自行决定这些权限随时的开启或关闭。

请您注意,您开启任一权限即代表您授权我们可以收集和使用相关个人信息来为您提供对应服务,您一旦关闭任一权限即代表您取消了授权,我们将不再基于对应权限继续收集和使用相关个人信息,也无法为您提供该权限所对应的服务。但是,您关闭权限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所进行的信息收集及使用。

(三)我们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

小易多多向您提供社保、公积金服务的人事事务代理服务,故不可避免地需要存储您提供的该类业务相关的个人及参保数据,如您的姓名、民族、性别、电话、身份证号码、年龄、婚姻状况、所在城市、户口所在地、社保编号、公积金编号、户口类型、缴费城市、缴费月份、缴费金额、缴费明细等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将前述信息提供给关联企业或授权机构进行实际服务工作。我们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绝对不会将您的任何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四)个人信息用途

您授权并同意小易多多将收集到的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用途:

1. 为您提供《小易多多用户协议》所述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代理服务、完成订单支付等);

2. 对小易多多的各项服务进行改进;

3. 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例如,将用户向我们提交的身份信息与身份验证的服务机构进行验证;

4. 向用户提供用户感兴趣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5. 小易多多会对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可能会与公众或第三方共享这些统计信息,以展示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的整体使用趋势。但这些统计信息不包含用户的任何身份识别信息;

6.为保障您的账户及系统安全,当您联系我们或者提出售后、争议纠纷处理申请时,我们需要您提供必要个人信息以核验您的用户身份;

7.为您提供小易多多社区评论、问答等信息公开发布功能;

8. 经用户明确同意并授权的其他用途。

同时,我们通过以下措施努力保障您的隐私体验:

1.如您要删除您的参保信息,您可以在小易多多APP“社保-停保成员/服务社保”中选择删除;

2.如您不想接受我们给您发送的商业广告,您可通过短信提示回复退订或我们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退订或关闭;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通过与小易多多客服或官方服务电话联系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明确同意;

3.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与您的约定;

二、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

您可以改变或者收回您授权我们收集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您可以在“ 小易多多APP-我的-系统设置-系统权限-系统权限详情 ”中设置或改变您的智能移动设备的设置等方式给予、修改或收回您的授权同意。对于您无法直接通过上述方式设置的授权,您可以通过与小易多多客服或官方服务电话联系进行修改,但请注意,对于部分类型的个人信息,例如实现小易多多基本功能所必须的信息或者我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信息,我们可能没有办法响应您改变授权范围的请求。

三、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请您充分知晓,尽管有上述约定,以下情形中,我们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4.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5.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您的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7.根据您的要求签订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与/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与/或服务的故障;

9.为合法的新闻报道所必需的;

10.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述的结果时,对结果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

11.根据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所收集的个人信息;

12.如您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小易多多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则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所收集的个人信息;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信息安全性

小易多多十分重视保护所有使用小易多多产品服务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小易多多会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对以上全部数据进行存储(如匿名处理、多次加密、数据拆分等)。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些信息进行妥善保存,不会因为小易多多的技术原因发生信息泄密的情况。

除本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外,小易多多不会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提供、出售、出租、分享或交易用户的个人信息,请您放心使用。

为尽可能地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小易多多提醒用户注意:

1.小易多多账号均有安全保护功能,请妥善保管用户的用户名及密码信息。小易多多将通过对用户密码进行加密等安全措施确保用户的信息不丢失、不被滥用和变造。尽管有前述安全措施,但同时也请用户注意在信息网络上不存在“完善的安全措施”,用户信息仍存在丢失 、被盗用的可能,非因小易多多过错发生上述情况,小易多多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小易多多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用户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小易多多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难以逐一告知用户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3.当小易多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出现停止运营的情形时,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将做如下处理:

1)停止继续收集个人信息的活动;

2)将停止运营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用户;

3)对小易多多所持有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五、我们如何使用cookies等技术

1.在用户未明确拒绝接受cookies的情况下,小易多多会在用户的客户端设定或取用cookies,以便用户能登录或使用依赖于cookies的小易多多服务或功能。小易多多使用cookies可为用户提供更加周到的个性化服务,包括推广服务。

2.用户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接受cookies。用户可以通过修改设置的方式拒绝接受cookies。但如果用户选择拒绝接受cookies,则用户可能无法登录或使用依赖于cookies的小易多多网络服务或功能。

3.通过小易多多所设cookies所取得的有关信息,将适用本条款。

六、终止服务

如果您不希望接受小易多多提供的人事事务代理服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选择停用:

a. 登录小易多多APP

b. 进入“客服咨询”服务

c. 点击进入“人工客服”

d. 与人工客服进行账号信息核对

e. 信息核对无误后确认终止账户

七、协议修订

因各地关联企业或授权机构导致的人事事务代理服务随时会出现变更、暂停、中止或终止部分或者全部的代理服务,因此,小易多多有权根据需要修改、增加或删减本协议,如您在协议修改后继续使用我们的人事事务代理服务,则视为您已仔细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服务协议及各类规则。

针对以上服务的变更、暂停、中止或者终止,小易多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法律法规

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地社保局、公积金中心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九、联系我们

如您对本政策内容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小易多多客服或小易多多官方服务电话4001184900与我们取得联系,您亦可通过小易多多官方邮箱eshebao@fairhr.com反馈您遇到的问题,我们将在15天内回复您的请求。

本协议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杭州捷保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小易多多社区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的维护小易多多社区秩序,维护良好的社区氛围,小易多多团队(“小易多多”或者“我们”)将依据《小易多多用户协议》和本规定中的条款对小易多多注册用户和发布在小易多多社区版块的内容进行管理。就本规定而言,“您”是指通过小易多多认证、在小易多多网站注册成功并使用小易多多服务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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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印发《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06月30日 · 政策速递 · 1460人阅读

       5月11日,据河南省发改委消息,河南印发《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细则和措施。

       详情如下

       河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保护供水和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制定或调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价格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和运输,使水质和水压达到国家标准后供给用户的水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原则上,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河南省定价目录》执行。

       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入、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以成本监督审查为基础,按照允许成本加合理收入的方法,先核实经营者供水业务的允许收入,然后根据允许收入对用户用水价格进行分类核实。

       经营者供水业务的许可收入由许可成本、许可收入和税收组成。

       第七条 经营者的许可费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营维护费,相关费用由成本监督审查确定。

       第八条 许可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许可收益率计算确定。

       (1)有效资产是与供水业务相关的经营者投资的可计提收入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经营资本。可计提收入的有效资产经成本监督审批。

       (二)许可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许可收益率=股权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股权资本收益率,根据监管周期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不超过4个百分点,其中地下水超采区域直接按监管周期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批准;债务资本收益率,参照监管周期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五年期LPR)确定平均值;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三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第一次核定价格的,应当在成本监管审查前一年核定财务数据。

       第九条 税收。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照现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十条 计算公式为:

       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运营商的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验证供水量;

       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运营商的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验证供水量÷[实际供水量÷(供水设计×65%)]}。

       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泄漏率)。通过成本监督确定取水量、自用水率和泄漏率。

       平均供水价格和允许收入不含增值税,增值税供水价格由各地根据经营者实际执行税率确定。

       第十一条 原则上,城市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3年。如需调整供水价格,应及时调整,并在下一个价格监管周期中实施。

       地方政府和经营者通过特许经营协议确定供水价格的,应当建立定期成本监督审查和价格调整制度,并根据监管周期调整供水价格。

       第十二条 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的联动机制,当原水价格调整时,供水价格可按程序同时、同一、同一方向进行调整,监管周期可延长至5年。

       第十三条 如果供水价格需要通过成本监审查后进行调整,应及时调整到位。如果调整幅度较大,可以逐步调整到位。单次调价幅度不得超过30%,相邻调价间隔不得少于1年。

       供水价格原则上不在同一价格监管周期内进行调整,除原水价格变化、供水价格联动调整和计算调价幅度过大外。如果经营者在本监管周期内因价格调整不到位而难以达到允许收入,当地政府应结合财务状况等因素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 供水价格的核定应充分考虑供水服务的质量因素,以水质标准、用水保证、管网泄漏、投诉处理等作为确定经营者合理收入的重要因素。

       鼓励地方政府建立提高经营者服务质量的激励机制。经营者供水服务质量明显高于上一价格监管周期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其股权资本收益率。

       第十五条 如果同一城镇有多个主体独立经营不同的供水管网,可以进行成本监督审查,制定和调整水价。同一供水管网应对供水范围内的同类用户实行统一的水价。

       第三章 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工业用水。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是指城镇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护理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室、居民公益服务设施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工业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澡、纯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

       第十七条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比例,缺水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3。

       第十八条 根据经营者平均供水价格和当地用水结构,结合分类水价比、居民阶梯水价差、现行供水价格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利润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发展需求,促进节水和社会承受能力。

第十九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阶梯水价设置不少于三级,等级差不低于1:1.设定5:3的比例。

       原则上,居民生活用水梯水量以年为计量周期。第一阶梯水量应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原则上按80%居民家庭用户的用水量确定;第二阶梯水量应满足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原则上按95%居民家庭用户的用水量确定;第三阶梯水量超过第二阶梯水量。详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标准》(GB/T 50331)活用水定额5031)DB41/T 385-2020),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缺水地区可结合实际增设阶梯数量并适当拉大水价级差。对常住人口5人及以上家庭,可向经营者申请适当增加其第一、第二阶梯水量额度。

       未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照上一年度供应居民用水第一、第二阶梯的加权平均价格水平确定,准确选择0.1元/立方米。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加权平均价格=(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执行水量×第一阶梯水价+居民生活用水第二阶梯水价×第二阶梯水价)÷(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执行水量+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二阶梯水价的水量)。

       第二十条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额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不少于三档。根据《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 设置385-2020),并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及时调整。一档水量为用水定额;二档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20%),涨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不含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下同)的0.5倍;三档水量超过用水量20%以上,涨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1倍。对于两高一剩(能耗高、污染高、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二档水量涨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0.8倍,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1.三倍。缺水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水量分档,提高分档加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额累进涨价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提高水质、弥补供水成本上升。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时,计量水价应同时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对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时,计量水价应同时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季节性水价可在旅游业或季节性消费特征明显的地区实施。旅游旺季或枯水期价格较高,原则上涨幅不超过20%;淡季或丰水期价格较低,跌幅不超过10%。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应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不同用户应分别安装计量;共用水表的,按水表下各用户中水价最高的类别收取水费。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未按照政府规定的供水价格向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经营者应当尽快按照政府规定的供水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供水费端用户,供水单位可以暂时按照政府规定的供水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供水费用,并按照实际采购成本公平分摊所有终端用户,并定期公布费用分摊。公共部位、公共设施、配套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入解决相应的水费和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和电力费用,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严禁以水费为基础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地方政府应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要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

       因抄表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维护费用,经营者计入供水成本。

       计量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县级以上计划用水重点监测单位名单中的水资源远程监测要求。

       第四章 相关收费

       第二十七条 新建设项目用水必须安装在家中。建设项目红线内供水管道及配套设备设施(包括计量装置、二次供水压力储存设施等)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买方收取。

       城市老社区供水改造工程费用由政府、居民和社会力量合理共担,具体方式和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红线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政府已承担建筑区划红线供水管道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更新、维护费用的,不得向用户收取。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移交给经营者进行专业运维。

       供水管道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供水二次压力储存设施)经营者通过验收后,依法移交经营者进行专业经营管理的,经营者应当接受,其经营维护、维修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单独收费。

       第二十九条 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维修、维护、更换等)应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严禁运营商垄断。除用户委托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经营者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不得收取类似名称的开户费、接入费、容量增加费、国家明确取消的开关费、竣工验证费等类似名称的开户费。

       第三十条 经营者或者用户自愿委托有关机构对水表进行验证的,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但水表验证不合格的,验证费由经营者承担,并免费更换合格的水表。

       第五章 定价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河南省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机关制定或调整,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本监督审查、价格听证、定价决定、公告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定期成本监督审查制度,定期成本监督审查批准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基础。

       制定第一个监管周期的供水价格时,应当在监管周期前一年进行成本监督审查;之后,成本监督审查应在监管周期的最后一年进行。

       第三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成本监督审查批准的定价成本,计算下一个监督周期需要调整的供水价格,并提出制定或调整供水价格的建议,报定价机关批准。

       消费者、经营者、供水主管部门及相关方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定价建议。

       第三十四条 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进行听证。建立价格联动机制,顺利引导上游价格变化的,不得召开听证会,但必须提前5天发布或追溯。

       第三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调整计划或定价机制,通过价格审查委员会和办公室会议的讨论进行集体审查,并报定价机关决定制定、调整价格或定价机制。

       第三十六条 制定或调整供水价格的信息披露。价格听证前,经营者应披露单位的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关注的其他关于水价制定或调整的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应披露成本监督审查结论;定价机关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或定价机制的最终决定应及时向公众披露。

根据有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水平的,定价机制的依据和理由应当在决定实施前公开启动。

       第六章 实施和监督水价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在营业场所和企业门户网站上公布各种水价、延伸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投诉报告电话,并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供水、销售、销售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按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支付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收据中应单独列出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

       卫生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水应优先使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要城市供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

       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减免城市经济困难家庭和市政用水的,应当给予经营者相应的水费补偿。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的供水水质和水压应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水水质和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户有权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督体系,加强水质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可靠。

       第四十一条 各级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服务行为的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维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但未及时维修的,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供水价格收费的监督管理。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根据供水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省价主管部门及时调整相关定价参数。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发改委会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生效。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河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供水定价的科学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价格成本监督办法》、《城市供水成本监督办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河南省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机关在城市供水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督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经营者提供城市供水服务的合理费用。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和运输,使水质和水压达到国家标准后供给用户的水。

       第四条 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督审查,履行主要职责,对成本监督审查结论负责。具体工作由定价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价格监督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经营者的城市供水业务有关。

       (3)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成本应反映经营者城市供水业务的正常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社会公平水平。

       第六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督审查应当办理书面通知、数据预审、现场审查、集体审查、意见通知、报告出具等手续。

       第七条 原则上,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督期是成本监督期间的前三个会计年度。经营者会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以实际完整的会计年度为监督期。

       第八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整的会计凭证、账簿、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九条 定价机关应当对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所有符合要求的经营者进行成本监督审查。

       第十条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和核算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营维护费。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城镇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在有效期内摊销与城市供水业务相关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原值。

       第十四条 运维费是指经营者维持城市供水业务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维修费、员工工资等运营费用。

       (一)原水费是指经营者购买原水(含原水预处理费),以保证本地区供水服务。

       (二)外购成品水费是指经营者为保障本地区供水服务外购成品水费。

       (三)电费是指经营者直接用于原水吸收、输送、制水生产、输配净水(含二次加压蓄水)所需的电费。

       (4)材料成本是指运营商提供供水服务所消耗的消耗材料,包括制水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药物、净化材料和机械材料的消耗。

       (5)维修费用是指经营者组织维修、维修、日常维修、事故应急材料消耗、事故备件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维修企业采购的材料费用,维护供水正常运行的外包维修活动,不包括企业组织维修的劳动力成本。

       (6)员工工资是指经营者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相关费用。包括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基金、员工教育基金、终止与员工劳动关系的补偿、劳务派遣和临时劳动支出。

       (7)其他运营费用是指除上述成本因素外,经营者提供正常供水服务外部费用。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费用。包括水质检测监测费、手续费、计量器具验证更换费、管网检测费、计量检测费等。

       2.管理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交通费、水电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3.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费。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其他费用。包括摊销低值易耗品、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等费用。

       第十五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不计入以下费用: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务制度、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二)与经营者城市供水业务无关的费用,以及与供水业务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的净损失、损坏、销售和报废。

       (四)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准备金、公益广告、公益宣传等各类广告费用。

       (5)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支付的利润管理费、代表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支付的费用、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润份额和对附属单位的补贴费用。

       (六)对外投资等费用。

       (七)不计入定价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验证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与城市供水业务相关的资产的原值,按照合理规模和历史成本原则确定。按照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核实的,资产原值按照财政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资产价值核定。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用状态前发生的财务费用,可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竣工决算的资产,可按账面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折旧仍在使用、未投入实际使用、政府补贴或社会免费投入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按照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计入定价成本。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原则上,折旧年限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进行核实。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3%,不可回收管道残值率可为零。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摊销费按无形资产原值计入定价成本,自使用之日起有效期内平均分摊。

       (1)已计入地面建筑价值且不能分离的土地使用权费,应当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土地使用权费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平均分摊。征用与城市供水业务无关的土地产生的土地使用权费不计入定价成本。

       (2)原则上,特许经营权费用不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平均分摊;无特许经营年限的,分摊年限为30年。

       (三)其他无形资产,受益年限明确的,按受益年限平均分摊,受益年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原水费和外购成品水费原则上按监管期间最后一年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如有必要,可对提供成品水的独立制水公司进行成本调查。

       第二十条 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经营者监审期间年平均费用核定计入定价成本。但修理费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与城镇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包括按照规定应由经营者负责运行维护的用户资产)的2%;超过上限标准的,经营者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具体数额经评估论证后确定。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定价成本应按预期受益年限分摊;受益年限不明确的,分摊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 职工工资总额根据批准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

   员工人数按1万立方米核定。按1万立方米核定职工人数。

       2.员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根据监督期间最后一年在职员工的实际平均水平确定,但最高工资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公用事业行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供应行业)在职员工的平均工资。

       3.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一定年限平均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分摊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

       4.劳务派遣和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应当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原则上按照监管期间最后一年企业实收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批准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基数,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其中,职工福利费的计算比例不得超过14%,工会经费计算比例不超过2%,职工教育经费计算比例不超过8%;经营者为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计算比例不超过2%.5%。

       应当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其它运营费用。

       (1)生产经营费用。水质检测监测费、收费手续费、计量器具验证更换费按不合理因素消除后监测期间年平均值核定。

       (2)管理费。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接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应当按照消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督期间的年平均水平核定。业务接待费不得超过监督期间供水销售年平均收入的0.5%;经营者为事业单位的,其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预算公务费的2%。

       (三)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在监审期间最后一年的实际水平核定。

       (四)其他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费按规定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经营者获得的政府补贴,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批准;用于补贴特殊项目的,直接减少成本;未明确规定特殊用途的,减少总成本。

       第二十五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计算,不计入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城市供水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的费用,依托城市供水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供水业务取得政府优惠政策的,不能单独计算或者不合理计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减少。该比例可以通过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其他合理的方法来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可计提收入的有效资产,是指与城市供水业务相关的经营者投资的工程设施、设备,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经营资本。

       (一)固定资产净值可计提收益,固定资产期可计提折旧计入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定价成本核实最后一个数字对应的账面净值。下列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1.与城市供水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不能提供有效的价值证明。

       3.用户或地方政府免费转让由政府补贴或社会投资形成的资产。

       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5.其他不应计提收入的固定资产。

       (2)可计提收入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根据监督审查期间最后一年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期末相应的账面净值进行验证。

       (三)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经营者为提供城镇供水服务,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按照不高于成本监审期间运行维护费年平均值的1/6核定。

       第二十七条 供水量泄漏率。

       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

       取水量包括取水量和外购成品水量。原水量是指经营者实际取水的全部原水量;外购成品水量是指经营者实际从外购买的全部成品水量。

       原则上,经营者自用水率不得超过水厂设计水量的8%。泄漏率原则上按照《城市供水管网泄漏控制与评价标准》(CJJ92)计算确定的一级评价标准,漏损率高于一级评价标准的,不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具体会计方法或标准的其他费用低于社会公允水平的,按实际会计;明显超过社会公允水平的,按社会公允水平计算。

       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并按照社会公允水平确定关联方交易价格。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成本监督审查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提供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督审查所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按照成本监督审查书面通知的要求和规定的表格进行核算;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设计供水、实际供水、出水水质标准、燃料动力及材料消耗及相关统计报表;

       (四)成本监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督审查的要求,向监督审查人员开放查询各种材料的权限,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反馈。

       第三十三条 如果经营者拒绝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成本监督审查所需的信息,定价机关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成本监督审查,并按照较低的原则批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情节严重的,监督审查周期供水定价成本可按上一监督审查周期单位供水定价成本的50%核实。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降低不能在后续的监督审查周期内弥补。同时,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行业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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