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的实施
2022年06月30日 · 政策速递 · 348人阅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的实施
(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督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保障监督机构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本规定适用于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监督;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 按照本规定进行劳动保障监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对劳动保障法进行监督,按照本规定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督遵循公平、开放、高效、方便的原则。
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标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督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督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督的组织(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确定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按要求提交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条件的书面材料,应当进行审查 ,并及时纠正和查处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针对劳动保障法实施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可以组织专项检查活动 ,必要时,可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依法查处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 ,并对举报人保密;奖励举报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 投诉人可以推荐代表同一原因引起的集体投诉。
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文件。如果真的很难写投诉文件,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督机构记录,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 投诉文件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侵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事实和投诉请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知投诉人按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程序处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二)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十六条 下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赔偿纠纷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 规定处理: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签订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第十七条 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事件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 5 工作日内依法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两年内违反劳动保障法的;
(二)被投诉用人单位明确,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投诉人合法权益;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督职权范围,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接受不符合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投诉,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通知投诉人纠正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
不符合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投诉,即劳动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属于劳动安全监督职权范围的投诉;向有关劳动安全行政部门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检查、书面审查、报告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之日。
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少于两人进行调查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指定其中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督员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督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督证明,并说明身份;
(2)对调查事项的记录,由劳动保障监督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调查检查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保守商业秘密;
(三)对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避免: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督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督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作出回避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不得停止实施劳动保障监督。 回避决定应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劳动场所 检查 ;
(二)调查检查事项 询问 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 提供 必要时可发出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复制等方式 收集 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 纠正 ;
(6)可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用人单位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审计 ;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他 调查、检查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调查和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一)当事人可以伪造、变造、毁灭证据;
(二)当事人采取不当措施可能导致证据丢失;
(三)未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 可能导致证据丢失。
第二十八条 按照以下程序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
(2)劳动保障监督员应当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劳动保障监督员应当注明情况;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终止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销毁或者转让证据;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和劳动保障监督员可以随时取得证据。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督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受托人的协助调查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复杂情况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事实确凿,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 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保障监督员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号的限期整改指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现场警告或者罚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
(三)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
(四)现场处罚决定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字或者盖章;
(五)当场将处罚决定交付给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
劳动保障监督员应当在两天内将整改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存档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调查取证,对不能当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当说明被处理单位的名称、原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事实、陈述、依据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辩护;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安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五条 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 以下处理:
(一)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决定 ;
(二)未改正的,依法改正 责令改正或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 ;
(三)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撤销立案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督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应当规定下列事项:
(一)被处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类型和依据;
(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督限期整改指令、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提交劳动保障监督整改指令、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和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监督案件结案后,应当建立档案。 档案应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一条 依法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暂停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除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统计并填写上报表。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劳动保障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生效。原《劳动监督条例》(劳部发布)〔1993〕167号、《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劳动部发行)〔1995〕457)、《劳动违法行为处理举报规定》(劳动部令第5号,1996年12月17日)同时废除。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法库供普法参考
声明:转载本文是为了传达更多的信息,有利于普及法律。如果有来源标记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青海法律,我们将及时纠正和删除。非常感谢。


烟台社会保险咨询台|如何注销社会保障卡?
2月19日 83 阅读

社保关系转移,需更换社保卡吗?
2月18日 138 阅读

深圳3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广东省最高
2月18日 150 阅读

申领烟台社保卡需满足4个条件
2月14日 148 阅读

北京启动第三代社保卡第二批换发!涉海淀等区
2月6日 229 阅读

事关就业、社保、工资,看2024新成效、2025新动向
1月22日 125 阅读

北京:2025年底基本完成第三代社保卡换发
1月19日 247 阅读

乌鲁木齐:关于社保卡,您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1月17日 192 阅读

“我的社保跨省缴费记录哪里查?”人社部门有回应
1月16日 146 阅读

2025年惠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费率费基执行标准
1月14日 351 阅读

推荐阅读
-
西安职工医保报销政策2024年度是多少?门诊报销、住院报销政策整理
19810阅读 -
合肥职工医保报销政策2024年最新消息是什么?门诊、住院报销待遇整理
16493阅读 -
郑州职工医保报销比例2024年是多少?门诊、住院报销待遇整理
9159阅读 -
南通职工医保报销比例2024年是多少?附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8946阅读 -
杭州职工医保报销比例2024年是多少?门诊、住院报销待遇整理
7901阅读

相关热门
-
北京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三类青年群体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17113阅读 -
汇总!社保调基,北京、上海各地新社保基数公布
6662阅读 -
周知!7月起深圳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社保费用上涨!
6475阅读 -
辽宁省公布2023年社会平均工资(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470阅读 -
周知!7月起成都调整医保基数,社保费用上涨!
2288阅读

推荐产品

城市办事指南
-
社保如何查询,有哪些查询方法?
3297浏览 -
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哪些项目?
1742浏览 -
异地身份证办理流程有哪些?
984浏览 -
居民临时身份证如何办理?
637浏览

热门总榜
换一换

-
1
小易多多微信端使用攻略,福利多多!
-
2
定期寿险如何挑选?投保攻略来啦!
-
3
理财小百科:如何做好家庭保险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