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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易多多用户协议

【XYDD-202305-001】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一)“小易多多”平台(PC端网址:xiaoyiduoduo.com;移动端网址:m.xiaoyiduoduo.com;手机APP:小易多多)为“武汉睿才创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绑定的互联网平台。

(二)以下所称甲方包括“小易多多”平台(网址:xiaoyiduoduo.com)、武汉睿才创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用户:指通过甲方认证、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并在甲方网站注册成功,使用小易多多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为“乙方”)。

第二条 协议确认与接受

(一)乙方须完全接受并同意甲方的《小易多多用户协议》等相关协议和通知。因此,请乙方务必仔细阅读并确保完全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限制或免除责任的相应条款,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除非乙方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乙方无权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

(二)乙方注册成为甲方网站用户,即视为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自乙方注册成为用户之日起,该协议在甲乙双方间生效,双方均受该协议约束。

第三条 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用户选定的服务事项及服务期限,可为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有:

(一)人事事务代理服务,根据用户需求为用户服务地区社保、公积金,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二)健康体检服务,用户可自由选择选定体检套餐内所覆盖的城市及体检机构完成体检。

第四条 用户注册

(一)乙方承诺完全同意《小易多多用户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在甲方网站完成注册程序后,即可成为甲方网站用户,享受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乙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乙方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乙方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且甲方有权注销乙方的用户资格,并向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追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注册后,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成为甲方用户。甲方接受乙方成为用户后,乙方将获得专有的用户名和密码。乙方成为用户且获得享受服务资格后,可以享受甲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

(四)乙方在退出网站时的正确途径为:点击页面右上角“退出”按钮。

第五条 用户须知

(一)用户服务须知

1、社保、公积金服务

(1) 甲方向用户提供社保服务或社保、公积金服务,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方与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无任何劳动关系。乙方独立承担用工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如因甲方服务社保、公积金而承担乙方的用工风险及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2)为了甲方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服务,乙方应提供详尽、准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险基数、公积金基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服务地点),并保证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对所提交的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没有义务或责任核实乙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也没有义务或责任核实乙方或乙方与委托服务人员之间劳动关系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性。

(3)乙方新增人员需按甲方流程填写资料,如因乙方未仔细阅读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参保月份错误及其他情形,导致乙方断保,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服务操作只能在首次新增时申请服务:在甲方支持服务的参保城市内,若乙方需要服务,则需在新增的同时进行操作,且需从当前可参保月份往前连续服务。在乙方新增服务完成后,甲方不接受乙方的服务申请。

(5)若乙方在甲方截止时间前,未进行续保操作并缴费成功,甲方将给乙方做减员处理,若导致乙方断缴,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经社保局、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发现乙方提供的用户信息有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信息),甲方将默认以社保局、公积金中心确认的正确信息为乙方参保,由此产生的差额费用,由乙方承担。

2、体检服务

(1)乙方购买体检产品后,可在“小易多多”平台上选择城市、体检机构进行预约体检。在提交预约后,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预约日期体检的,应在预约体检日前2个工作日在“小易多多”取消预约,如果预约取消失败,须及时与小易多多在线客服联系处理。

(2)乙方需在体检套餐有效期内预约进行体检,如乙方未在所购买的套餐有效期内进行预约并体检,甲方将退回其套餐费用。如乙方另有体检需求,可在“小易多多”平台另行采购其他体检套餐。

(3)乙方在进行预约操作后,未依约到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经甲方核对后向乙方退还套餐费用。如乙方已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登记,无论是否体检完毕,均视为已享受体检服务,不做退费处理。

(4)甲方提供体检套餐所标价格仅为甲方自定价格,与当地体检机构实际价格无关。

(5)乙方应根据甲方或者体检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无任何审查义务,如因乙方提交的材料失实、违法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享受体检服务,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违法,甲方有权对此向有关机关进行披露,因违法材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参加体检后,体检机构给出的体检结果不代表任何甲方意见,甲方对体检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应及时更新用户信息以维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确保甲方与其联系畅通。如甲方通过乙方提交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导致乙方在使用甲方服务过程中产生任何损失或增加费用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了解并同意,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如有变更,应及时在甲方网站上更新,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

(三)乙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密码并定期修改,以确保账号安全,避免造成损失。因乙方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当对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操作承担法律责任。

(四)乙方知悉并同意:

1、如发现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乙方的用户名和密码,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服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进行处理;

2、乙方确保退出网站时,以正确的途径、步骤退出。甲方对因乙方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发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对乙方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甲方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有权在提供服务范围内使用乙方提供的用户信息。

第六条 用户注销

(一)乙方注册成为用户后,连续三个月未登录进行任何操作的(乙方已购买甲方社保服务或社保、公积金服务、体检服务的除外),甲方将视为乙方不再使用此账号,甲方将对乙方的用户资格进行注销。若乙方需要重新使用甲方的服务,则需重新申请用户资格。

(二)乙方同意,若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或乙方存在扰乱、破坏甲方网站或相关网站或利用甲方服务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户资格进行注销,同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的用户名被注销后,甲方无义务保留与乙方有关的相关数据。

第七条 联系方式

(一)甲方以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用户与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乙方至少应每隔15日登录甲方网站查看系统通知内容。乙方同意甲方以短信、电子邮件方式作为联系用户的主要途经,并承诺:同意甲方的有关通知只需公示、信息只需向用户发送短信或电子邮件即视为送达用户。

(二)甲方也可通过站内信/电话的方式与注册用户保持联络及沟通,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站内信/电话向乙方发送包括用户信息、服务信息等相关联络信息。

第八条 用户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服务条款,按照甲方的提示、流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操作,并按照参保地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体检机构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提示提供必要的、准确的材料。

(二)乙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破坏扰乱甲方网站以及其他相关网站,并尊重甲方及其它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三)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服务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等的行为。

(四)乙方应当保证至少每15日登录甲方网站的服务系统查阅甲方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和信息。

(五)由于部分地区的政策规定,社保缴交人员需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乙方需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残疾人保证金的相关费用。

(六)乙方根据所购买的服务遵守以下相应规范:

1、社保、公积金服务

(1)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服务费、其他费用(行政/政策性收费,如工本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甲方无为乙方垫款的义务,若乙方未足额支付上述服务费用,甲方将对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进行停保处理,由此造成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申报或申领工作以及其他社保或公积金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存在而产生的生育津贴、生育报销、工伤保险待遇、失业金等相关社保福利)的办理,不属于甲方服务范围,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在此告知:如乙方委托服务人员系处于医疗或生育报销期间的,乙方申请减员,需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申报工作全部完毕之后方可申请减员。否则,“医疗或生育报销期间”的人员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从而造成任何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损失,乙方应就甲方的损失向甲方进行赔偿。

(4)如当地政府规定相关政策公布后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参保单位仍需为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以及乙方已离职员工)服务差额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应的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甲方,甲方按照政府规定办理结算。本条规定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等原因而免除乙方的义务或责任。

(5)请乙方严格按照系统显示的截止时间前进行操作并支付费用,若乙方于截止时间之前已下单,但于截止时间后进行付款的,此订单视为无效,甲方将全额退还乙方费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健康体检服务

(1)体检服务费用包括体检费用、服务费用。甲方在乙方支付体检服务的服务费后向乙方提供服务,如乙方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服务费,甲方将不会提供服务。

(2)乙方授权甲方在为其提供服务范围内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及其他信息。

(3)乙方应确保此次参检人员与所提供人员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因身份不符或乙方受检人员故意隐瞒既往病史导致结果错误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不得组织已确诊的各类传染性疾病患者,危重病情人员及各类具有重大疾病突发隐患的人员参加本次健康体检;对于高龄人员(六十岁以上)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必须由乙方派人协助体检,如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意外,甲方不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社保、公积金服务

1、甲方在收到准确齐全的材料及应付的款项后,按当地政策的规定及时为乙方申办各项社保和服务公积金。甲方为乙方社保、公积金申报成功后,乙方可享受相关社保、公积金待遇的时间以当地具体政策规定为准。乙方需明确知晓并同意,乙方付款日期不等于乙方委托服务人员的成功参保日期,乙方付款后至首次成功参保期间产生的医疗无法报销,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为乙方委托服务人员办理社保和服务公积金的,甲方负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责任。

2、乙方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由于甲方原因未及时为乙方服务社保或公积金,如按当地政策能够服务,甲方将在次月为乙方操作服务;如按当地政策规定不能服务的,甲方将退还乙方相应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赔偿乙方损失(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甲方服务费的10倍)。

(二)健康体检服务

1、甲方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为乙方提供体检服务。因甲方工作疏漏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享受服务的,由甲方免费提供补检项目。

2、甲方推荐体检机构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体检门店停电,仪器设备维修,门店运营调整等),甲方会及时告知乙方及已预约该体检机构的员工,及时处理改约其他体检机构。

3、对于甲方在体检过程中知悉的乙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身份证信息等),甲方负有充分的保密义务,并且这种保密义务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责任和免责

(一)乙方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导致第三方损害的,乙方应独立承担责任;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仍应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二)乙方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导致甲方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或其他不利后果的,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赔偿,并采取措施恢复甲方名誉。如触犯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方将向相关国家机关披露乙方的违法行为。

(三)乙方对其特有账号在甲方网站的所有操作行为负责,因乙方行为而产生任何责任和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申报社保基数、公积金基数与委托服务人员实际工资不符,少缴、漏缴社保、公积金导致行政机构向甲方进行处罚),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赔偿相关损失。

(四)乙方声明提交给甲方的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因乙方提供材料或信息不准确造成无法缴交社保、公积金,无法享受体检服务或给甲方及其它第三方造成损失等不利后果,最终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仅为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提供人事事务代理服务,服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事务,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及享受何种标准的社会保险待遇等,均以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的结果为准。如因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不符合参保条件、不符合享受社保待遇的条件以及其他法定或政策原因无法享受社保、公积金待遇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原则上不为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出具任何证明材料,乙方的所有社保缴交情况均能够在当地社保局网站上查询。如经双方沟通协商后,甲方协助乙方出具的任何证明材料均不能作为甲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如因甲方出具证明文件而承担损失,乙方应就相关损失向甲方进行赔偿。本条规定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等原因而免除乙方的义务或责任。

(七)不论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对由于互联网正常的设备维护,互联网络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暴乱,骚乱,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等而造成的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承担责任。

(八)因不同地区的社保政策存在差异,大部分地区存在“乙方当月新增的人员,不能对当月新增人员进行减员”的社保政策硬性规定。原则上,乙方当月新增的人员,不能对当月新增的人员进行减员。如果存在特殊情形,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方在必要时可修改本协议,本协议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甲方网站的网页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乙方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乙方有权主动要求取消相关服务;如果乙方在甲方公布新协议内容后未取消相关服务,而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则视为乙方接受服务协议的变动。

(二)乙方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行申请终止用户资格以终止本协议。

(三)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以取消乙方的用户资格的形式终止本协议,并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本协议变更时,乙方明确表示并通知甲方不同意本协议变更的;

2、乙方提供的用户信息中的主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

3、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甲方无法与乙方进行联系,且乙方在注册后的15日内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4、乙方连续三个月未登陆甲方网站的;

5、乙方存在破坏扰乱甲方网站或相关网站等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

6、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的;

7、法律、法规、政策等的更新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8、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签订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特别说明

(一)乙方了解并同意如服务范围涉及甲方不能直接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委托其关联企业或授权机构提供该地区的服务项目。

(二)本协议中有关条款若被权威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相关协议的效力。

乙方保证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协议并接受上述所有条款的约束。

武汉睿才创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小易多多用户隐私数据保护协议

《小易多多数据保密协议》是由杭州捷保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易多多”)制订的,约定您和小易多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协议,自您完成注册程序时成立并生效,本协议将全面约束和规制您与小易多多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您在使用小易多多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事务代理及各类小工具等产品前务必事先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中的各条款,若您对本协议有任何不认同,可以选择不加入和使用本站;如您选择“同意”,本协议即刻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小易多多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用途

(一)我们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

小易多多非常重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您使用小易多多各项业务的过程中,我们将基于以下目的收集您的一些信息,以便向您提供服务、改善我们的服务质量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规定:

1.基于国家实名制要求,您注册成为我们用户时;

2.提供基于《小易多多用户协议》项下具体服务所必须时;

3.小易多多网站升级、服务更新、安全性、需要时;

4.小易多多对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时;

5.基于使用小易多多社区发布评论、分享等信息时;

6.遵从和执行适用的法律要求,相关的行业标准或我们的政策。

(二)我们收集个人信息的方式

对于上述个人信息,大部分是由您主动向我们提供的,非经您授权许可我们无法主动获取您的个人信息。

为向您提供更便捷、更优质、个性化的产品及/或服务,努力提升您的体验,我们在向您提供的以下附加服务中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如果您不提供这些信息,不会影响您使用小易多多的浏览、购买等基本服务,但您可能无法获得这些附加服务给您带来的用户体验。这些附加服务包括:

1、基于位置信息的推荐服务:我们会在您开启位置权限后访问获取您的位置信息,根据您的位置信息为您提供更契合您需求的页面展示、产品及/或服务。

2、基于相机/摄像头的附加服务:您可在开启相机/摄像头权限后使用该功能进行扫码用于登录、补充参保信息、添加银行卡OCR识别等功能,拍摄照片或视频用于评价、分享,以及特定场景下经您授权的人脸识别等功能。当您使用该附加功能进行人脸识别时我们会收集您的面部特征,且严格在经您授权同意的范围内使用,未来如我们拟使用您的面部信息为您提供其他产品及/或服务功能的,我们会再次与您确认。请您知晓,即使您已同意开启相机/摄像头权限,我们也仅会在您主动拍摄、录制、扫码等使用相机/摄像头时获取信息。

3、基于相册(图片库/视频库)的图片/视频访问及上传的附加服务:您可在开启相册权限后使用该功能上传您的照片/图片/视频,以实现补充参保信息、更换头像、分享社保政策、发表/分享评论或与客服沟通提供证明等功能。我们可能会使用包含您所上传照片或图片的评论信息。

4、基于麦克风的语音技术相关附加服务:您可在开启麦克风权限后使用麦克风实现与客服联系或与客服机器人实现语音交互,在这些功能中我们会收集您的录音内容以识别您的需求,或响应您的客服及争议处理等需求。请您知晓,即使您已同意开启麦克风权限,我们也仅会在您主动点击客户端内麦克风图标或录制视频时通过麦克风获取语音信息。

5、基于好友分享的附加服务:为提升您在使用我们产品及/或服务过程中的互动分享乐趣,使您可以与您的好友分享参保服务、社保政策,您可以通过微信、微博、QQ等方式分享。

6、基于存储权限的附加服务:我们向您申请获取此权限,目的是为了保障客户端的稳定运行。在您开启我们可读取/写入您设备存储的权限后,我们将自您设备存储空间内读取或向其中写入图片、文件、崩溃日志信息等必要信息,用于向您提供信息发布或在本地记录崩溃日志信息等功能。

7、基于电话状态的附加服务:我们读取您的电话状态是为了保障您的账户与使用安全,向您展示您可能感兴趣的信息,当您开启此权限后我们会读取您的设备识别码或者广告标识符。您理解并同意,上述附加服务可能需要您在您的设备中开启您的位置信息 (地理位置)、摄像头(相机)、相册(图片库)、麦克风(语音)及/或电话状态的访问权限,以实现这些权限所涉及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您可在您的设备设置或“进入小易多多APP-我的-系统设置-系统权限-系统权限详情”中逐项查看上述权限的状态,并可自行决定这些权限随时的开启或关闭。

请您注意,您开启任一权限即代表您授权我们可以收集和使用相关个人信息来为您提供对应服务,您一旦关闭任一权限即代表您取消了授权,我们将不再基于对应权限继续收集和使用相关个人信息,也无法为您提供该权限所对应的服务。但是,您关闭权限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所进行的信息收集及使用。

(三)我们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

小易多多向您提供社保、公积金服务的人事事务代理服务,故不可避免地需要存储您提供的该类业务相关的个人及参保数据,如您的姓名、民族、性别、电话、身份证号码、年龄、婚姻状况、所在城市、户口所在地、社保编号、公积金编号、户口类型、缴费城市、缴费月份、缴费金额、缴费明细等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将前述信息提供给关联企业或授权机构进行实际服务工作。我们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绝对不会将您的任何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四)个人信息用途

您授权并同意小易多多将收集到的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用途:

1. 为您提供《小易多多用户协议》所述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代理服务、完成订单支付等);

2. 对小易多多的各项服务进行改进;

3. 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例如,将用户向我们提交的身份信息与身份验证的服务机构进行验证;

4. 向用户提供用户感兴趣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5. 小易多多会对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可能会与公众或第三方共享这些统计信息,以展示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的整体使用趋势。但这些统计信息不包含用户的任何身份识别信息;

6.为保障您的账户及系统安全,当您联系我们或者提出售后、争议纠纷处理申请时,我们需要您提供必要个人信息以核验您的用户身份;

7.为您提供小易多多社区评论、问答等信息公开发布功能;

8. 经用户明确同意并授权的其他用途。

同时,我们通过以下措施努力保障您的隐私体验:

1.如您要删除您的参保信息,您可以在小易多多APP“社保-停保成员/服务社保”中选择删除;

2.如您不想接受我们给您发送的商业广告,您可通过短信提示回复退订或我们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退订或关闭;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通过与小易多多客服或官方服务电话联系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明确同意;

3.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与您的约定;

二、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

您可以改变或者收回您授权我们收集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您可以在“ 小易多多APP-我的-系统设置-系统权限-系统权限详情 ”中设置或改变您的智能移动设备的设置等方式给予、修改或收回您的授权同意。对于您无法直接通过上述方式设置的授权,您可以通过与小易多多客服或官方服务电话联系进行修改,但请注意,对于部分类型的个人信息,例如实现小易多多基本功能所必须的信息或者我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信息,我们可能没有办法响应您改变授权范围的请求。

三、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请您充分知晓,尽管有上述约定,以下情形中,我们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4.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5.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您的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7.根据您的要求签订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与/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与/或服务的故障;

9.为合法的新闻报道所必需的;

10.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述的结果时,对结果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

11.根据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所收集的个人信息;

12.如您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小易多多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则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所收集的个人信息;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信息安全性

小易多多十分重视保护所有使用小易多多产品服务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小易多多会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对以上全部数据进行存储(如匿名处理、多次加密、数据拆分等)。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些信息进行妥善保存,不会因为小易多多的技术原因发生信息泄密的情况。

除本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外,小易多多不会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提供、出售、出租、分享或交易用户的个人信息,请您放心使用。

为尽可能地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小易多多提醒用户注意:

1.小易多多账号均有安全保护功能,请妥善保管用户的用户名及密码信息。小易多多将通过对用户密码进行加密等安全措施确保用户的信息不丢失、不被滥用和变造。尽管有前述安全措施,但同时也请用户注意在信息网络上不存在“完善的安全措施”,用户信息仍存在丢失 、被盗用的可能,非因小易多多过错发生上述情况,小易多多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小易多多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用户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小易多多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难以逐一告知用户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3.当小易多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出现停止运营的情形时,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将做如下处理:

1)停止继续收集个人信息的活动;

2)将停止运营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用户;

3)对小易多多所持有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五、我们如何使用cookies等技术

1.在用户未明确拒绝接受cookies的情况下,小易多多会在用户的客户端设定或取用cookies,以便用户能登录或使用依赖于cookies的小易多多服务或功能。小易多多使用cookies可为用户提供更加周到的个性化服务,包括推广服务。

2.用户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接受cookies。用户可以通过修改设置的方式拒绝接受cookies。但如果用户选择拒绝接受cookies,则用户可能无法登录或使用依赖于cookies的小易多多网络服务或功能。

3.通过小易多多所设cookies所取得的有关信息,将适用本条款。

六、终止服务

如果您不希望接受小易多多提供的人事事务代理服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选择停用:

a. 登录小易多多APP

b. 进入“客服咨询”服务

c. 点击进入“人工客服”

d. 与人工客服进行账号信息核对

e. 信息核对无误后确认终止账户

七、协议修订

因各地关联企业或授权机构导致的人事事务代理服务随时会出现变更、暂停、中止或终止部分或者全部的代理服务,因此,小易多多有权根据需要修改、增加或删减本协议,如您在协议修改后继续使用我们的人事事务代理服务,则视为您已仔细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服务协议及各类规则。

针对以上服务的变更、暂停、中止或者终止,小易多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法律法规

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地社保局、公积金中心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九、联系我们

如您对本政策内容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小易多多客服或小易多多官方服务电话4001184900与我们取得联系,您亦可通过小易多多官方邮箱eshebao@fairhr.com反馈您遇到的问题,我们将在15天内回复您的请求。

本协议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杭州捷保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小易多多社区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的维护小易多多社区秩序,维护良好的社区氛围,小易多多团队(“小易多多”或者“我们”)将依据《小易多多用户协议》和本规定中的条款对小易多多注册用户和发布在小易多多社区版块的内容进行管理。就本规定而言,“您”是指通过小易多多认证、在小易多多网站注册成功并使用小易多多服务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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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022年03月22日 · 政策速递 · 209人阅读

两退一进,格局焕新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与2017年版的《目录》相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呈现出“两退一进”的新格局:一是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具体实施工作;三是涉及人员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作为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进入《目录》,新增“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等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两退”标志着除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外,技能人员的就业创业门槛进一步降低;标志着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不再参与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发证的具体实施工作,让市场主体发挥人才评价的主体作用。“一进”则强化了政府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领域的重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两退一进”明确了政府管理与市场服务的边界,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监管责任和市场的主体作用。这一变革之举在构建新时代社会治理机制中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

降低劳动者就业创业门槛并不是降低劳动者的技能要求,退出《目录》也不是意味着取消技能人员的职业标准和技能评价。技术变革浪潮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正在要求打造一支更高素质的劳动者队伍,特别是知识型、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队伍。为适应技术变革和产业升级的要求,我国正在构建技能型社会,技能等级认定和技能水平认证恰恰是推动落实“技能中国行动”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劳动者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我们需要“退出”的是低效度低效率的行政程序性“门槛”,让市场主体能够有机会有条件充分展现创新创造的活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退出”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更有效地提升劳动者素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退出”的同时,必须构建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形成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的新格局。经过近几年的酝酿和试点,今天我们从正在发展中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中已经看到这个新体系的雏形和框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改革的核心就是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等级由谁来认定的问题。在技能人才评价领域,所谓市场主体,包括用人主体和教育培训供给主体,应当将技能等级的认定权交给作为用人主体的企业和专业化的第三方技能评价机构。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积极性有了,供给和需求的信息对称了,供需关系才能理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才能真正有效率和有效度。

同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具体实施,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不再参与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发证的具体实施工作,也并不是政府不再管理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而是要从具体实施的行政程序中转向制度设计、质量监管、政策推动和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保障新的制度和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地运行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两退一进”,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新格局已奠定基本的制度基础,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实施体系和监管体系势在必行。一是加快健全技能人才评价的基础工作。动态调整国家职业分类,完善职业技能标准,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命题技术和考务技术规则,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培育专业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和技术平台。二是加快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机制。完善企业评价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备案规程和实施规则,畅通全国性、区域性企业集团和培训评价组织的本地化管理流程,消除地区间、行业间的行政性壁垒。组织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三是加快健全技能人才评价监管机制。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质量督导办法,建立企业评价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评估制度和不合格退出机制。四是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应用机制。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数据查询平台,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培训、就业及财政补贴等政策的关联和应用,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培养、评价与薪酬、使用相结合的机制,推动技能人才与技术人才的贯通发展。(作者:陈李翔,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副会长)

职业资格改革的重大成果

人社部最近公布了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这是职业资格改革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新型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基本完成新旧转型,市场导向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基本形成,未来我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将在新的制度框架下,按新的体制机制有序运行。

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是一场革命,需要有坚定的决心和进行大量的艰苦工作。近年来,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排除艰难险阻,努力探索实践,破与立相结合,积极做好退出目录、开启技能等级评价等新旧制度衔接的各项工作,完成了转型任务。按照国务院要求,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已全部退出目录,企业自主评价蓬勃开展,第三方评价有序进行。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有9600多家企业、2700多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已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备案,540多万名技能人员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评价制度走上了新的轨道。

建立完善新型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意义重大,体现了以下几个重要特征和方向:

一是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构成内容,也应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相适应,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改革的重要方向应当是依据市场法则,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评价的主体由市场主体承担,权威性由市场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以市场导向为基石,这是新的制度框架与原有制度的最主要区别,也决定了必须改变认证主体和认证方式,即要形成“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新型制度基本架构,从而实现从政府主导到市场导向的职业技能评价制度的根本转变。

二是符合基本国情。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用人单位千差万别,很难由国家主导形成全覆盖的统一的人才评价方式。离开市场需求,与用人脱节,证书的质量、政府的权威性也难以保证。我国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初期,由政府主导推动,职业资格制度覆盖面迅速扩大,深入人心,为今天的改革打下了基础,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与20多年前相比,当前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经济转型升级,迈入高质量发展轨道,就业创业面临新形势,需要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为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才华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在这种形势下,评价方式多元化是趋势,减少职业资格种类,建立市场导向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正当其时。

三是符合技能人才成长需求。新型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重点,就是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这对于评价工作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提高职业技能评价的质量和技能评价的有效性,建立培训、评价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技能人才是活跃在生产一线的劳动者和价值的创造者,他们的思想品德、技能水平要在生产实践中体现,也必须靠生产实践来检验。企业是用人的主体,需要什么人,企业最清楚,技能劳动者的品德、能力和水平,企业最清楚,怎么评价、使用,企业也最清楚。因此,大力推行企业自主评价,有利于建立培训、评价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是新型评价制度的鲜明特点,也是新制度生命力之所在。

四是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明确要求,目前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完全符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本着简政放权、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改为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利于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确定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作用。

与此同时,新制度还强调了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作用。建立新型职业技能评价制度,要在坚持技能人才评价市场导向的前提下,加强政府的服务和监管,这也是新制度的应有之义。在这方面,多年来由政府主导的职业资格制度框架中建立起来的职业标准体系、技能鉴定规程以及服务体系等,还应当发挥作用,包括行政督导制度等,也都需要坚持。以市场导向为基石,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评价方式,再加上以政府的服务监管为保障,即可形成新制度较为完整的框架体系。

伴随着制度转型,人社部制定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以及《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等一系列文件,从而保障了新旧制度的有序衔接过渡。政府的服务和监管职能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强化:一是要给予职业技能评价制度充分的技术支持,坚持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国家职业标准的指导作用。二是要继续发挥技能鉴定体系的服务功能。三是要加强监管,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评价机构的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特别是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手段,对评价工作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督,确保技能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确保评价质量。(作者:崔秋立,山东劳动技师学院原党委书记)

技能人才评价进入新发展阶段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了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较2017年版《目录》最大的变化在于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目录》外,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至此以后,除1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尚保留在《目录》,上千个技能类职业和工种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这表明我国技能人才评价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

我国职业资格制度自建立伊始,就是由面向技能类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和面向专技类职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两类人员资格组成。1994年,原劳动部、原人事部印发的《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规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这其中,面向技能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作为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后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先后建立了219项专业技术类和399项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

2017年9月,在经历了“七连清”后,2017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正式发布,我国的国家职业资格从618项减少到140项,技能类职业资格从399项锐减到81项。随着我国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数量大幅减少,造成社会和市场上技能人才评价载体严重缺失,企业和劳动者纷纷反映没有相应的职业能力证明,影响企业选人用人以及劳动者求职就业和成长成才。同时,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技能人才短缺的状况,亟待通过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促进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亟需进一步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建立更加符合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评价机制,为企业职工和广大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评价服务,为企业选人用人以及劳动者求职就业和成长成才提供依据和支撑。

应当看到,企业是用人主体,了解选人用人实际。环视制造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其高级技师技能水平评价基本没有由行政部门认定的,普遍是由市场和社会认定的。据此,建立并推行面向技能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改变现行的以政府为主导的评价模式,向市场和用人单位充分放权,既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体现,更是一场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革命,长远看,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2021版《目录》发布,标志着我国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评价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是进一步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推动人才分类评价制度的必然

建立《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必须认识到,推动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是取消相应职业和职业标准,更不是取消技能人才评价,而是由资格评价改为技能等级认定,改变了评价发证主体和管理服务方式,主要实行“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政府主要做好开发职业标准等公共服务,对评价主体进行监管和服务工作。建立更加符合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更科学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真正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和社会组织作用,更好支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行面向技能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具有多重意义。从当前来看,一是有利于厘清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关系。二是有利于从顶层设计角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三是清晰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活力,激发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活力。四是更好激发技能人才自我发展动力,主动提升技能水平,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从长远来看,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和检验,对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职业教育制度,推进我国从技能大国向技能人才强国迈进,更好地支撑中国制造2025战略、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具有重大意义。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标志着我国技能人才评价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自建国以来,我国技能人才评价先后经历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阶段、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制度阶段,目前正在逐步建立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体系。新时代、新阶段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体系先后经历了“七连清”、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等不同发展节点,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2021版《目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技能人才评价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即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阶段。这个阶段,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扩容,即扩大评价的社会化程度。通过支持推动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加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力度,探索扩大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领域和规模,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纵向晋升通道等方式实现。二是提质,即提升评价效能。通过做好评价质量督导工作,探索建立评价机构、人员信用体系,研究制定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等政策文件,提升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等方式实现。三是固本,即夯实评价根基。通过进一步完善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健全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修订工作,完善职业标准和培训包开发应用机制等方式实现。最终目的就是加快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全面建成人才强国奠定坚实的技术技能人才基础。(作者:范巍,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促进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这是人社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成73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等工作之后,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作出的相应调整。优化后的职业资格总量比2017年目录减少68项,压减比例达49%。新版目录的发布,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新型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重要改革举措。

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总体思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为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才华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技能评价在技能人才开发工作中发挥“指挥棒”作用,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管理、提升技能人力资本质量的前提,并对一线的创新创业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建立科学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优化劳动力素质结构,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具有关键的基础性作用。

当前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已进入深化落实阶段,也是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的关键期。该领域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初衷都是通过改革,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契合企业需要,有利于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和实现个人价值,能够促进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并助力国家制造强国、人才强国战略的现代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体系。此次目录调整中,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不是取消职业和职业标准,更不是取消技能人才评价,而是通过深入推进技能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转变政府服务管理方式,转换评价与发证主体,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劳动者经评价合格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的重要意义

自2017年起正式启动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放管服”改革、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的一场革命,旨在为广大劳动者提供高质量的职业技能评价服务,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为企业选人用人、劳动者求职就业提供有力支撑,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目录公布以来,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目录管理,职业资格考试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证书“含金量”进一步提升,为规范行业管理、稳定和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减轻人才负担,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新创造力,为劳动者成长成才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二是建立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与市场关系更加科学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和社会组织作用,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三是清晰划分职业评价类别,有利于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明确政府作为“裁判员”的监管职责,同时将人才评价的“话语权”充分交给用人主体、交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评价模式,让评价结果更充分地体现市场的用人要求和人才的能力价值,推动企业培育更大规模、更高质量且适应现代产业需要的技能劳动者大军。

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落实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只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部分举措。为落实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人社部门将对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严格实施分类管理。

职业资格评价。准入类职业资格依法依规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在政府部门严格监管下开展评价,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人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目录管理要求,加强职业资格实施监管,不断提高职业资格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考试科学化水平,加强考试诚信体系建设,确保考试安全。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的职业,以及历次移出目录清单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由经过人社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不得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不得借能力水平评价活动设置就业创业门槛。人社部门还将不断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质扩面行动,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一方面持续推动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另一方面遴选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制度环境。

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出台,体现了职业资格领域对“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落实。“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人社部门退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具体实施工作”和“涉及人员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目录”这“两退一进”,意味着政府回归监管与服务的本职,企业回归评价主体的本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人才松绑减负。从长远来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将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促进就业,对完善职业教育制度,推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作者:童天,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链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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